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一)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概念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是指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
(二)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主要是指为了保证公共交通工具安全行驶和有序运行而必须遵守的秩序。其中,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表现为公共交通工具管理部门明确规定应遵守的秩序,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吸烟;二是虽不是公共交通工具管理部门明确禁止的行为,但该行为的实施会影响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如不购票强行乘车,拒绝乘务人员查票,携带猫、狗等动物乘车,携带危险品乘车,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打闹等。在实践中,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不听工作人员劝阻,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混乱。虽然实施了违反规定的行为,经劝阻及时改正的,一般不会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也不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正在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公众都可乘坐,为不特定人群服务的交通工具。行为人在非公共交通工具,如单位班车、亲友轿车、私人游艇上实施类似行为的,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里的“运营”,是指整个运输过程,不是单指行驶过程,也包括火车、汽车停站,飞机待飞等,但不包括停放库房、停止使用的公共交通工具,也不包括供私人使用的交通工具。在正在修理、闲置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类似行为的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此处的“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交通出行的交通工具,对交通工具的所有权属性,既可以是国有的,也可以是私有的,还可以是合资的等。
(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与相邻违法行为、相衔接犯罪行为的界限
(1)本行为违法与犯罪的界限。构成本行为的关键是影响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管理秩序,如果实施了本行为,一般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处理。当前由于社会问题的复杂性,社会上不时会出现乘客殴打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的情况,对于乘客殴打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的行为,是以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殴打他人定性,还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定性,容易出现认定困难问题。如果公共交通工具处于运行状态,殴打驾驶人员则会造成公共交通工具发生车毁人亡的危险,应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是聚众实施且情节严重,应当认定为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2)本行为与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的界限。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是公共交通运输的管理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侵犯的客体是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所需要的秩序,是交通工具行驶秩序。二是侵犯的具体对象不同。本行为主要侵犯的对象是公共交通工具;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侵犯的对象是所有交通工具,包括私人交通工具。三是客观方面不同。本行为主要表现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扰乱秩序的行为。例如,不遵守有关公共交通工具管理制度,打闹、殴打乘客或乘务人员;不服从管理,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在飞机上吸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易燃易爆违禁品,等等。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表现为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https://www.daowen.com)
(四)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3项规定,对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对该条规定的执行,要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对于一般的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可以处警告,或者单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在情节较重的处罚档次中对“情节较重”如何理解。
一般来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情节较重”:(1)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的;(2)在非停靠站点强行下车,或者拉扯驾驶员、乘务员,致使公共交通工具减速或者停行的;(3)造成交通拥堵、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4)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