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
(一)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概念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是指行为人假冒他人领取、隐藏、毁弃、未经允许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
(二)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包括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两个方面。通信自由,是指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电子邮件等方式与他人进行正当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公民发给他人的信件,其内容不经写信人或者收件人同意不得公开,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权利。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邮件。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行为。本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①冒领他人邮件,即冒充他人的身份而领取他人邮件;②隐匿他人邮件,即私自把他人的邮件扣留并加以隐藏而不交给收件人;③毁弃他人邮件,即将他人的邮件故意撕毁、焚烧或者丢弃等;④私自开拆他人邮件,即未经他人许可,擅自打开他人邮件,包括非法查看他人的电子邮件;⑤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即没有合法依据、未经法定程序而扣留他人邮件并检查。《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扣留、检查他人邮件。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中的一种,即构成本行为。如果行为人误将他人的邮件当作自己的邮件拿走、开拆,或者因疏忽大意丢失他人邮件等,则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本行为不以对他人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为要件。
(三)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与相邻违法行为、相衔接犯罪行为的界限
(1)本行为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如果隐匿、毁弃、私自开拆他人邮件行为情节严重,则认定为侵犯通信自由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经常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或者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数量较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如果情节不严重,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如果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则认定为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所谓邮政工作人员,是指邮政部门的营业员、分拣员、投递员、押运员以及其他从事邮政工作的人员。
(2)本行为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过程中管教方法不当的界限。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过程中,有的教师、家长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忽视或无视学生或子女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的法定权利,主观上出于对学生或子女的关心、爱护,以防止其交友不慎、误入歧途等,在未经学生或子女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经常发生私自开拆、查看其邮件或隐匿、毁弃其邮件,或者私自查看电子邮件等情况。虽然该行为本身也属违法,但由于行为人主观是出于善意,没有侵犯他人通信自由、通信秘密的直接故意,并且该行为又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属于教师教育方法或家长管教方法不当,一般不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可对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指出其教育或管教方法的不妥之处。
(四)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8条的规定,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行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