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监督管理规定

  十、违反监督 管理规定

  (一)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概念

  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是指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安、司法机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监外执行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尚不构成新的犯罪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行为:①被依法执行管制的罪犯实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实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③执行缓刑的罪犯实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④执行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实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⑤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实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4项的规定,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