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围攻大型活动工作...

  七、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 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围攻大型活动 工作人员、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规定的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等6种违法行为统称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一)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概念

  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体育比赛,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展览、展销等,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不包含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

(1)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是指强行进入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场所,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

(2)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是指违反规定,在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

(3)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是指在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内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正常秩序的行为。

(4)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是指在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

(5)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是指向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

(6)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是指在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实施除强行进入场内、违规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围攻工作人员和向场内投掷杂物以外的行为,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