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

  二、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

  (一)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的概念

  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是指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后,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

  (二)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或者个人在发现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后,未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被盗,是指由于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他人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情形。被抢,是指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当场取得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情形。丢失,是指除被盗、被抢以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失去控制的情形。

关于报告的对象问题,即应该向谁报告。法律规定应该按照规定报告,这里就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规定”的含义,规定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也包括各级人民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命令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自身制定的规章制度等。二是向哪个部门报告。根据上述各种规定,发生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期限和程序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例如,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的规定,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1条第4项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等等。(https://www.daowen.com)

  (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与相衔接犯罪行为的界限

  本行为只要是在危险物质发生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之后未按照规定报告就构成违法,并不进一步要求必须发生严重的后果。如果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枪支产生严重后果,仍然不报告或者采取措施防范的,应该按照《刑法》规定的相关犯罪论处。

  (四)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1条的规定,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行为,处5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