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的概念
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是指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行为。
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行为。
(二)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的认定
1.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名胜古迹的管理秩序。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国家保护的文物和名胜古迹。国家保护的文物,是指历史遗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包括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一般文物,以及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文物包括:①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②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③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④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⑤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名胜古迹,一般是指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供游人游览的著名风景区,以及虽未被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也具有一定历史意义的古建筑、雕刻、石刻等历史陈迹等。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2条第2款的规定,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行为。刻划,是指违反国家文物保护规定使用器具在文物、名胜古迹上面进行刻字、留名等。涂污,是指违反国家文物保护规定,使用油漆、涂料等物品玷污、弄脏文物和名胜古迹的行为。“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既包括砸毁、拆除、挖掘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也包括故意攀爬导致损坏等。
2.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秩序和安全。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文物保护单位。根据《文物保护法》第3条的规定,文物保护单位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行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二是虽然经过批准,但是违章施工,危及文物安全的。《文物保护法》第17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危及文物安全,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已经危及到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的安全,如可能导致古建筑的倒塌、古文化遗址的破坏。是否实际造成古建筑的倒塌、古文化遗址的破坏,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
(三)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与相衔接犯罪行为的界限
1.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行为违法与犯罪的界限
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主要是看损坏的对象及情节是否严重。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损毁名胜古迹的动机极其恶劣;损毁名胜古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率众损毁名胜古迹;多次损毁名胜古迹;损毁多处名胜古迹;损毁重要名胜古迹;损毁结果严重,致使名胜古迹遭到毁灭性破坏等。如果损坏的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或者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或者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否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2.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行为违法与犯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认定为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行为;造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则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
(四)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的规定,对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行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实践中,应注意“情节严重”的范围,包括: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情节较重”:①拒不听从管理人员或者执法人员制止的;②造成文物、名胜古迹较重损害后果的;③ 2次以上损坏或者损坏2处以上文物、名胜古迹的;④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情节较重”:①不听管理人员或者执法人员制止的;②造成文物、名胜古迹较重损害后果的;③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