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

  一、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

  (一)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概念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是指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阻碍执行职务,是指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是指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行为。

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是指不听人民警察的制止,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

  (二)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认定

  1.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对社会的管理秩序。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构成本行为,在客观方面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①采取了拒不执行的行为方式。拒不执行,是指在紧急状态情况下明知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内容,而执意不履行其法定义务的行为,既包括作为方式,也包括不作为方式。一般主要表现为经劝说、警告或者处罚后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②拒不执行的是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9条规定:“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这里的“紧急状态”,是指危及国家和社会正常的法律秩序、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正在发生的或者迫在眉睫的危险事态。根据引起紧急状态的原因不同,一般可以把紧急状态分为两类:一类是由自然灾害引起的紧急状态;另一类是由社会动乱引起的紧急状态。紧急状态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必须是现实或者是肯定要发生的;二是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三是阻止了国家政权机关正常行使权力;四是影响了人们的合法活动;五是必须采取特殊的对抗措施才能恢复秩序,等等。人民政府,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是指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如《传染病防治法》《防洪法》《防震减灾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这里的“命令和决定”,是指在紧急状态下,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形势的需要,为了克服危机,恢复秩序而作出的。

2.阻碍执行职务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本行为在客观方面具有以下三个特征:①实施了阻碍行为。除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职务,依法转为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外,本行为中的“阻碍”,是指行为人以主动且非暴力、威胁的方式实施的阻挠、妨碍行为,如吵闹、谩骂、无理纠缠、撕毁封条、拒不接受检查,情节恶劣等。②阻碍的行为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执行职务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行为人阻碍的对象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其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③阻碍的必须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职务行为,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单位所进行的职务活动,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命令在其他时间和场所内所进行的职务活动。如果阻碍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执行的职务,如阻碍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假公济私的行为,则不能认定为阻碍执行职务行为。

应当强调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方式没有作出限定,即不要求以暴力、威胁方法为条件,这也是本行为与妨害公务罪的主要区别。构成妨害公务罪要求行为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方式,必须是以暴力、威胁的方法进行。其中,暴力,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攻击或者强制,如捆绑、殴打、伤害等;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损坏名誉等相威胁,其目的都是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执行职务。

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又专门规定了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这种行为原本属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一种,但是出于对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特殊保护而进行了专门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人民警察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职责,人民警察是法律的执行者,其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障社会安定。因此,对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在一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适用这一规定有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阻碍的对象必须是人民警察。阻碍其他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适用其他相应条款的规定。二是人民警察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如果人民警察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或者其行为根本就不是执行职务的活动,则不受本条规定的保护。

3.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特种车辆的优先通行权和社会公共秩序。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特种车辆和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行为。为确保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特种车辆有效执行紧急任务,国家对其在执行紧急任务时的优先通行权给予了必要的法律保障,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消防法》第47条第1款等规定。阻碍,是指在特种车辆通行的路面上,以人或物形成障碍或者以挖掘壕沟等方法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或者对正在行驶的特种车辆,以故意穿插、超越、压慢行驶速度等方式阻碍其正常行驶。本行为必须发生在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过程中,阻碍非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通行不构成本行为。

4.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安机关的职务活动秩序。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和正在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听人民警察的制止,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根据《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警戒带,是指公安机关按照规定装备,用于依法履行职责在特定场所设置禁止进入范围的专用标志物。警戒区,是指公安机关为履行职责而依法以画线、围绳、圈带、树立标牌等方式所划定的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区域。《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使用警戒带设置警戒区时,在场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指令,无关人员应当及时退出警戒区;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跨越警戒带、进入警戒区。强行冲闯,是指不顾劝阻、制止,执意强制跨越、突破警戒带,进入或离开警戒区。

  (三)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与相邻违法行为、相衔接犯罪行为的界限

  1.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与相邻违法行为、相衔接犯罪行为的界限

行为人实施拒不执行政府决定、命令,侵犯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内容行为的后果可能触犯《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犯罪。例如,在紧急状态下煽动群众暴力抗拒行政法规实施的,构成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1)本行为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虽然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两者侵犯的客体都包括社会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都具有妨害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表现;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在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方面。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对社会的管理制度,对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人身权利不构成危害;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公务活动,也包括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

第二,在违法行为实施的具体行为方式方面。本行为是以非暴力的方式,故意不作为,违反、不服从管理,消极抵抗、抵制,不接受命令,不配合履行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而妨害公务罪,是违法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或者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虽然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务,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在违法行为指向的对象方面。本行为指向的对象是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而妨害公务罪指向的对象是公务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正在执行的公务。

第四,在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方面。本行为是在某种紧急状态下,人民政府发布相应的决定、命令之后发生的;妨害公务罪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在具体执行公务的时候,有可能是在紧急状态下,也有可能不是在紧急状态下。

第五,在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方面,本行为的危害后果较轻,而妨害公务罪的危害后果较重。

(2)本行为与群众对某些管理活动或措施不理解而不执行行为的区别。如果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宣布的某项政策、决定、命令、措施不理解、有意见,向工作人员提出质问,要求说明、解释、答复等,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其中可能伴有吵闹、争执、顶撞等行为,并导致不执行有关的决定、命令。尤其是在个别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态度生硬,方法简单,举止粗暴时,这种现象更易出现。遇到这类情形,国家工作人员一方面要注意改进工作方法,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群众的疏导说服教育工作,要向他们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知识、政策精神,明之以法,晓之以理,一般不宜以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处理。否则,势必人为激化矛盾,不利于问题的根本、妥善解决。

2.阻碍执行职务与相邻违法行为、相衔接犯罪行为的界限

(1)本行为违法与犯罪的界限。认定本行为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关键在于是否采用暴力手段实施阻碍公务行为,如果是以暴力手段之外的方法阻挠、妨碍公务行为的,以本行为处理;如果是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务行为的,则按照妨害公务罪论处。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虽然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妨害公务罪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以暴力或者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二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三是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四是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本行为与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都是社会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都具有妨害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表现,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两者最主要的区别是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不同,即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本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妨害公务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除此之外,两者还有以下区别:

第一,在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方面。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不构成对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的危害。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也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

第二,在违法行为侵犯的具体对象方面。本行为侵犯的对象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等。

第三,在违法行为实施的具体行为方式方面。本行为是以非暴力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妨害公务罪一般是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或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是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本行为与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界限。两者都表现为对一定的公共管理秩序造成破坏,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两者的主要区别有三个方面:一是侵犯客体不同。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因为公务管理而形成的正常社会管理秩序,而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生产秩序。二是行为对象不同。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单位工作人员、单位财物、设备等特定单位的人或者物。三是行为方式不同。本行为只限于实施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而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形式多样,既可以是针对单位人员的人身攻击,针对单位车辆通行的阻碍,也可以是除此之外的其他多种形式。

(3)本行为与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故意损毁财物行为的界限。本行为也可以表现为对他人人身的殴打、伤害或者是对公共财物的毁坏,因而,出现本行为与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故意损毁财物行为竞合问题,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行为论处。

(4)本行为与人民群众抵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乱纪,或者因人民群众提出合理要求不被认可,或者因人民群众对政策不理解,或者因人民群众态度强硬等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围攻顶撞、纠缠等行为的区别。人民群众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围攻顶撞、纠缠等行为,通常是由于人民群众抵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或者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宣布的某项政策、决定、措施等不理解、有意见,而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质问,要求说明、解释、答复,或者由于人民群众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方法不得当,或者人民群众认为自己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但不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可等,此类行为在客观上虽然也妨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但因其主观方面并不存在阻碍执行职务的故意,因此,对此类行为,不能以违反治安管理的阻碍执行职务论处。

3.阻碍特种车辆通行行为违法与犯罪的界限

实施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行为,一般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触犯刑法,则构成妨害公务罪。例如,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的救护车通行,或者阻碍警车通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

4.冲闯警戒带、警戒区行为违法与犯罪的界限

实施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行为的,一般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行为采用了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者阻碍了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构成妨害公务罪。

  (四)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规定,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行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在实践中,应注意“情节严重”的范围,包括: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情节严重”:①不听执法人员劝阻的;②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③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阻碍执行职务“情节严重”:①不听执法人员制止的;②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③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阻碍执行职务的;④以驾驶机动车冲闯检查卡点等危险方法阻碍执行任务的;⑤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情节严重”:①不听执法人员制止的;②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③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