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卖淫、嫖娼

  一、卖淫、嫖娼

  (一)卖淫、嫖娼的概念

  卖淫,是指以获得金钱或者财物为目的,非法与不特定的异性或者同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嫖娼,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非物质利益为媒介,换取卖淫者的肉体服务,进行不正当性行为的行为。

  (二)卖淫、嫖娼的认定

  1.卖淫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获取金钱或者财物,通过出卖自身肉体与他人进行交易,非法与不特定的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具体地说,就是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以获取金钱或财物的行为。卖淫行为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发生性行为的方式也包括多种,如口淫、手淫、鸡奸等。

2.嫖娼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给付金钱、物质或者其他非物质利益等报酬或者约定给付金钱、物质或者其他非物质利益等报酬为手段,换取卖淫者的肉体服务,所进行的不正当性行为。具体地说,就是用付出金钱的方式换取与卖淫人员进行性活动的行为。嫖娼并不以性行为的实际进行或完成为必要条件,对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钱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着手实施,但由于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认定为嫖娼行为。(https://www.daowen.com)

  (三)卖淫、嫖娼与相邻违法行为、相衔接犯罪行为的界限

  1.卖淫、嫖娼行为与强奸罪的界限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两者最主要的区别体现在违法行为的客体与客观方面。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良好道德风尚和社会管理秩序;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利。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范,以营利为目的,自愿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

如果在卖淫过程中,因为其他原因,卖淫者不愿继续提供性服务,这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2.卖淫行为与一般陪侍服务的界限

在娱乐场所中,有些服务人员会提供陪侍服务。陪侍服务,是指那些仅仅是出卖色相、提供(不包括性满足在内的)一般色情服务,即只向客人提供声、色方面的服务,供他人观看、抚摸、搂抱、接吻等。陪侍服务虽然是不合法的行为,但并不能等同于卖淫行为。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是否“自愿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即在主观上是否为了牟取利益而自愿在客观上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这里的“性行为”也应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男女异性之间生殖器的结合,也包括男女之间、同性之间口交以及其他反自然的性行为。陪侍服务不含有任何“自愿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因素,而卖淫则必须具备“自愿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因素。如果在陪侍过程中发生“自愿”情况下的性行为,包括自愿帮对方手淫、口交、抠摸或抚弄对方生殖器等,则应当认定为卖淫。

  (四)卖淫、嫖娼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1款的规定,对卖淫、嫖娼行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来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卖淫、嫖娼“情节较轻”:(1)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2)以手淫等方式卖淫、嫖娼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