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

  二、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 管理的设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第2项、第3项规定的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等3种违法行为统称破坏国(边)境管理秩序。

  (一)破坏国(边)境管理秩序的概念

  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是指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行为。

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是指违反国家国(边)境管理规定,实施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的行为。

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是指违反国家国(边)境管理规定,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行为。

  (二)破坏国(边)境管理秩序的认定

  1.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国家的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行为。移动,是指将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从其本来的位置移至其他位置,从而改变了边境线的走向。损毁,是指将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砸毁、拆除、挖掉、盗走,或者改变原样,从而使其失去原有的意义和作用。界碑、界桩,是指我国政府与邻国按照条约规定或者历史上实际形成的管辖范围,在陆地接壤地区埋设的指示边境分界及走向的标志物。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是指边境的地名标志、指示标志、铁丝网等。领土、领海标志设施,是指为了表明领土、领海的所属而建的各种标志、设施。

2.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国家的国(边)界线。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国(边)境管理法规,实施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的行为,如在国(边)界河非法进行采矿、挖沙等活动,导致河流改道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等情形。本行为在客观方面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行为人实施的活动,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如在国(边)界线一侧的承包耕地上取土,在国(边)界线附近的保护区域内取土,造成周围地面的塌陷,影响了界线的走向。行为本身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是违法行为。第二,行为人实施了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的行为。行为人实施这一行为是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进行的,如在国(边)界线附近进行挖砂、采石、取土、采伐林木等活动。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相关行为,但不会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不构成本行为。

3.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国家的国(边)界线。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国(边)境管理法规,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行为。例如,在国(边)境一定的距离内修建房屋或者其他设施等情形。非法在国(边)界线附近修建的设施,影响、妨碍了边境管理辅助标志、边境监控设备等边境管理设施的使用和管理。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要把握两个方面内容:第一,行为人实施了修建有关设施的行为。行为人实施这一行为是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进行的。修建设施可以表现为多种方式,如在国(边)界线的位置上建造房屋、开挖鱼塘,在界碑、界桩的地方搭建非法障碍设施等。第二,修建的设施必须有碍国(边)境的管理。所谓有碍国(边)境管理,是指妨碍了国(边)境的管理秩序和要求。

  (三)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与相衔接犯罪行为的界限

  这里主要介绍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与破坏界碑、界桩罪的界限。按照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采取盗取、毁坏、拆除、掩埋、移动等手段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的,应当立案侦查”。因此,移动、损毁国家边境标志的界碑、界桩,只有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规定的行为对象,除了界碑、界桩外,还有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对象涉及的范围比《刑法》规定的要宽。移动、损毁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外的边境设施、标志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四)破坏国(边)境管理秩序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第2项、第3项的规定,对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行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