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

  四、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1、2项规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等4种违法行为统称妨碍行政执法。

  (一)妨碍行政执法的概念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行为。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为相对人或者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行为。

提供虚假证言,是指提供虚假证言,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行为。

谎报案情,是指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行为。

  (二)妨碍行政执法的认定

  1.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行为。隐藏,是指把已被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隐蔽、藏匿起来的行为。转移,是指将已被依法扣押、查封的物品移往他处,脱离行政执法机关的掌握、控制,或者将已被依法冻结的资金私自取出或转移到其他账户。变卖,是指将已被依法扣押、查封的物品出卖给他人的行为。损毁,是指使用破坏性的手段将已被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毁灭、损坏,使物品失去原貌、丧失原来具有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等。扣押,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采取的将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予以暂时扣留,不允许当事人占有、使用、转移、处分的行为。查封,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采取的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物进行清点、登记、加贴封条,就地封存的强制性措施。冻结,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采取的对有关涉案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资金等,向有关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准提取或者转移相关存款的强制性措施。

本行为是选择性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任何一种或者几种行为,就可以构成本行为。

2.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行为。证据包括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是认定案件事实,判断违法嫌疑人是否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决定当事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承担多大法律责任的根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物证;书证;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7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伪造证据,是指制造虚假的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既包括制造出事实上并不存在的虚假证据,也包括对原有的真实证据内容进行改变而改变其证明效力。伪造证据,既可以是案件当事人自己伪造,也可以是案件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伪造。隐匿证据,是指故意将案件证据隐藏起来,使他人难以发现的行为。毁灭证据,是指故意销毁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使之完全或者部分消失、丧失证据效力的行为。

3.提供虚假证言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证言,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行为。提供虚假证言,是指故意作出歪曲事实、虚假的证言,妨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行为。虚假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为陷害他人,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或者夸大事实;二是为开脱责任,将“有”说“无”,掩盖或缩小事实。(https://www.daowen.com)

4.谎报案情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行为。谎报案情,是指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向行政执法机关举报、投诉并不存在或者没有发生的违法事实,如拨打110谎报案情,拨打其他举报电话谎报案情等。

  (三)妨碍行政执法与相衔接犯罪行为的界限

  1.伪造、隐匿、毁灭证据行为与伪证罪的区别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本行为与伪证罪在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方面都是特定国家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在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都包括伪造证据;在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方面。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行政执法机关的依法办案活动;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的正常刑事司法秩序,也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

(2)在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伪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证行为。

(3)在违法行为涉及的案件方面。本行为发生在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办理的是行政案件;伪证罪发生在刑事诉讼中,有关单位办理的是刑事案件。

(4)在违法行为的主体方面。本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人都可能构成;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才能构成。

(5)在违法行为侵犯的对象方面。本行为侵犯的是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伪证罪侵犯的是办理刑事案件的证据。所以,本行为即使情节和后果严重,也不会构成伪证罪。

2.提供虚假证言行为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包庇罪的区别

本行为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包庇罪,都涉及作假证明的行为,都是在特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实施违法行为,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它们的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本行为发生在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过程中,所办案件是行政案件,而不是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即使构成本行为的情节严重也不会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或包庇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包庇罪,主要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四)妨碍行政执法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1、2项的规定,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