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侮辱、诽谤

  六、侮辱、诽谤

  (一)侮辱、诽谤的概念

  侮辱,是指以暴力、辱骂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二)侮辱、诽谤的认定

  1.侮辱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者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自然人,即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明确地针对具体特定的人实施(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组织),如果是一般的谩骂,则不构成侮辱行为。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辱骂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公然,是指当着众人或者第三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的多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如在互联网上发布侮辱信息等。至于被侵害人是否在场,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侮辱的形式,既可以是有暴力倾向的形式,如以墨涂人、强迫他人做有损人格的动作等;也可以是文字、图像的形式,如以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等形式攻击被侵害人人格;还可以是言语的形式,如以言语对被侵害人进行嘲笑、辱骂等。对肖像的侮辱也可以构成本行为,如涂划、玷污、践踏、损毁他人肖像,PS被侵害人照片等。

2.诽谤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个人,如果不是针对特定的人,则不构成诽谤行为。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捏造事实,就是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的事实。行为人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以捏造事实为前提,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行为。散布,就是在社会包括网络公共空间上公开地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利用文字或者图像(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损害,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侵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的损害。本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行为。针对特定的人,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侵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本行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损害某个特定的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本行为。

  (三)侮辱、诽谤与相衔接犯罪行为的界限(https://www.daowen.com)

  1.侮辱、诽谤行为违法与犯罪的界限

侮辱、诽谤行为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关键在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行为的情节是否严重。如果情节不严重,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则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情节严重,主要是看侮辱、诽谤他人的手段是否恶劣,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是否造成了很坏的影响等。

2.诽谤行为与诬告陷害的界限

诬告陷害,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虚假告发,是指行为人将捏造的事实向有关单位进行告发。告发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可以是署名的,也可以是匿名的。本行为与诬告陷害的区别主要在于:

(1)客观方面不同。诽谤行为是将捏造的事实向社会散布;诬告陷害是将捏造的事实向司法机关、国家机关等告发。

(2)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诽谤行为侵犯的是公民的人格权、名誉权;诬告陷害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行为目的不同。诽谤行为的目的是贬损他人人格、名誉;诬告陷害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

  (四)侮辱、诽谤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的规定,对侮辱、诽谤行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来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侮辱、诽谤“情节较重”:(1)使用恶劣手段、方式的;(2)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3)经劝阻仍不停止的;(4)利用信息网络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5)针对多人实施的;(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