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寻衅滋事

  四、寻衅滋事

  (一)寻衅滋事的概念

  寻衅滋事,是指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其他肆意挑衅行为。

  (二)寻衅滋事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虽然可能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但本质上是对公共秩序的侵害。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

①结伙斗殴行为。所谓结伙斗殴,是指双方或者多方以暴力相互攻击的行为。双方或者多方进行结伙斗殴行为,应要求以暴力相互攻击,如果行为人仅仅是用言语相互谩骂、威胁,不能认定是结伙斗殴行为。斗殴所采用的暴力方式既可以是相互搏击,也可以是身体互不接触,以所持的凶器互相击打,还可以是一方逃离现场,另一方追打等。只要双方或者一方采用暴力方式进行斗殴,不论采用何种暴力方式都是结伙斗殴。

②追逐、拦截他人行为。所谓追逐、拦截他人,是指在寻求不正当的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的支配下,无故、无理追赶、拦阻他人。追逐、拦截他人的行为在治安案件的很多行为中都有表现,但是,在这里是指在特定动机支配下实施的行为,这是认定寻衅滋事行为与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同的关键。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所谓强拿硬要,一般是指在显示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以及蔑视公德心态的支配下,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或者他人财物。所谓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是指随心所欲损毁或者占用公私财物,这里既包括任意损毁、占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用的物品,也包括任意损毁、占用社会公共设施。这里要注意实施强拿硬要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规定的强行讨要的界限,关键还是看行为的动机。

④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所谓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是指上述规定的三种行为之外的其他肆意挑衅行为,一般包括在公共场所无端起哄闹事造成混乱,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大吵大闹、恣意辱骂等。

  (三)寻衅滋事与相邻违法行为、相衔接犯罪行为的界限(https://www.daowen.com)

  1.本行为违法与犯罪的界限

寻衅滋事,一般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但是又造成一定公共秩序混乱,引起一定程度公愤的行为。如果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后果的,则构成寻衅滋事罪。

2.寻衅滋事中的结伙斗殴行为与聚众斗殴罪的界限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结伙斗殴行为的主体是结伙斗殴的所有参加者。(2)行为主体数量要求不同。聚众斗殴罪的特征之一是聚众,至少一方达到3人以上。这也就是说,斗殴一方在3人以上,并符合聚众斗殴罪其他构成要件的,方可认定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而人数在3人以下的另一方则不构成该罪。而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的规定,结伙斗殴中的结伙,是指2人(含2人)以上。这也就是说,在结伙斗殴中至少斗殴一方要在2人以上。(3)行为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聚众斗殴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斗殴的行为,其行为主体具有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结伙斗殴行为的主体是斗殴行为的所有参加者,没有组织、策划和指挥者。对在聚众斗殴行为中不起主要作用的一般参加者,可以结伙斗殴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4)造成的后果不同。结伙斗殴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要比聚众斗殴罪要小。

3.本行为与殴打他人行为、故意伤害行为的界限

本行为方式之一是结伙斗殴或者追逐、拦截他人,这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的殴打他人、结伙殴打、伤害他人有相似之处,都是表现为对他人人身进行攻击。这两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要区别有两个方面:一是主观方面,本行为一般是在寻求精神刺激等不正当动机支配下实施的结伙斗殴、伤害行为。而殴打他人行为、故意伤害行为则无此动机和目的。二是客观方面,本行为的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起因大多是为满足精神刺激或者是耍威风等不正当动机的需要,往往没有明确的行为对象和行为目的,即一种无事生非的“挑衅”心态。而殴打他人行为、故意伤害行为一般从手段、对象、起因上看具有较明确的目的性和针对性。

  (四)寻衅滋事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的规定,对寻衅滋事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来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寻衅滋事“情节较重”:(1)纠集多人或者多次参加寻衅滋事的;(2)持械寻衅滋事的;(3)造成人员受伤、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4)追逐、拦截他人并有侮辱性语言、挑逗性动作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5)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其他交通工具,或者持械追逐、拦截他人的;(6)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的50%以上的;(7)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8)利用信息网络教唆、煽动实施扰乱公共秩序违法活动的;(9)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的;(10)一次实施两种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11)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