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招摇撞骗
(一)招摇撞骗的概念
招摇撞骗,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行为。
(二)招摇撞骗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秩序。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不仅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工作人员冒充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一般国家干部冒充高级领导干部等。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如冒充高干子弟、记者、医生等进行招摇撞骗。非法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如政治待遇、经济利益或者荣誉称号等。
(三)招摇撞骗与相邻违法行为、相衔接犯罪行为的界限
(1)本行为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招摇撞骗所冒充的对象方面。本行为冒充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罪假冒的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可见,本行为冒充的身份范围远大于招摇撞骗罪所冒充的身份。
第二,在违法行为的情节、后果方面。如果违法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情节、后果严重的,应以招摇撞骗罪论处;如果情节、后果较轻的,应以本行为论处。
判断招摇撞骗行为的情节、后果是否严重,应当具体从本行为与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侵犯的客体、造成的后果等方面着手,以该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作为主要衡量指标。
(2)本行为与诈骗罪的区别。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冒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情节、后果严重的,可能构成诈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情节、后果危害不大的,以本行为论处。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方面。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利。(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在违法行为采取的方式方面。本行为所采取的方式是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虚假身份进行;诈骗罪所采取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进行。
第三,在违法行为人侵犯的对象方面。本行为的行为人以取得非法利益为目的,这里的“非法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诈骗罪的行为人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不包括公私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
第四,在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方面。本行为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较小;诈骗罪是一种严重的危害公私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较大。
第五,在行为构成的财物数额方面。本行为的构成对所骗取财物数额没有要求,所骗取财物数额只是处罚时考虑的情节之一;诈骗罪的构成则要求只有诈骗数额较大的,才以诈骗罪论处。
(3)本行为与诈骗行为的界限。两个行为都有一个“骗”字,因而有一定相似之处。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秩序,次要客体是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诈骗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则只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第二,本行为所采取的手段必须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骗取他人信任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诈骗行为则无此限制,行为人只要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就符合诈骗行为的客观方面特征。
第三,本行为行为人的目的是骗取非法利益,其内容既包括骗取财物又包括骗取其他非法利益;诈骗行为中行为人则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四)招摇撞骗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对招摇撞骗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一般来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摇撞骗“情节较轻”:(1)社会影响较小,未取得实际利益的;(2)未造成当事人财物损失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