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

  一、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

  (一)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概念

  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是指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二)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未成年人、残疾人的人身权利。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①这里的“组织”,是指行为人通过纠集、控制不满16周岁的人、残疾人或者以雇用、招募等手段让不满16周岁的人、残疾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的行为。“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立即实施暴力或其他有损身心健康的行为(如冻饿、罚跪等)相要挟,逼迫不满16周岁的人、残疾人按其要求表演恐怖、残忍节目的行为。“诱骗”,是指行为人利用不满16周岁的人年幼无知的弱点或亲属等其他人身依附关系,或者利用残疾人的自身弱点,以许诺、诱惑、欺骗等手段使不满16周岁的人、残疾人按其要求表演恐怖、残忍节目的行为。

②根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禁止举办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或者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演出活动。具体来讲,“恐怖表演”,是指营造凶杀、暴力等恐怖气氛的表演项目,如碎尸万段、刀劈活人、大卸人体组织等。“残忍表演”,是指对人的身体进行残酷折磨,以营造残忍气氛的表演项目,如脚踩女孩、人吃活蛇、蛇钻七窍、油锤贯顶、钉板打石、汽车过人、铁钉刺鼻等。这些表演项目会严重摧残不满16周岁的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他们的正常发育。

  (三)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与相邻违法行为的界限(https://www.daowen.com)

  (1)恐怖、残忍表演与一般杂技表演的界限。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恐怖、残忍表演行为与一般杂技表演的界限。杂技表演虽然也有一些惊险、离奇的动作,但其是以科学、文明方式体现自身价值的;而恐怖、残忍表演以表现恐怖、暴力为内容,所追求的是感官刺激、恐怖气氛,并且这类表演大多缺乏必要的安全措施,极易发生危险,尤其是由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表演这类节目,对其身心健康会带来极大伤害。

(2)本行为与其他相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界限。

①本行为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行为、侮辱行为的界限。本行为在客观方面往往表现为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行为,这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行为、侮辱行为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两者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如果行为人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和侮辱行为是一种组织、胁迫、诱骗其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手段,则以本行为论处;如果单纯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侮辱,则按照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行为或者侮辱行为论处。

②本行为与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未成年人行为的界限。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未成年人行为,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的行为。两者在行为手段、行为对象方面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尤其是采用猥亵手段或者组织进行猥亵性表演时,如何界定是一个难点问题。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两者的行为对象不同。本行为的对象只包括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而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的行为对象则包括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二是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本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组织、胁迫、诱骗行为和进行恐怖、残忍表演行为两个方面的统一;而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未成年人行为则只是单纯的猥亵行为。尽管猥亵行为包括暴力手段,但是不以暴力为前提。如果行为人采用猥亵手段进行恐怖、残忍表演或者组织、胁迫、诱骗未成年人、残疾人进行猥亵表演,则以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未成年人行为论处。

  (四)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1项的规定,对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行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来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情节较轻”:(1)未使用暴力方法,且对他人身心健康影响较小的,但将相关表演视频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除外;(2)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且后果轻微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