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
(一)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的概念
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是指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二)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正常生活秩序。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多次通过信件、电话、手机和计算机信息网络等途径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淫秽信息,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信息。侮辱信息,是指含有恶意攻击、谩骂、羞辱等有损他人人格尊严的信息。恐吓信息,是指威胁或者要挟他人,引起他人精神恐慌的信息。其他信息,是指除淫秽、侮辱、恐吓信息以外的信息,既包括真实信息(如提供服务、商品的信息等),也包括虚假信息(如虚假广告、虚假中奖信息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是指发送的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已经影响了被发送人正常的安宁生活和人际交往,给被发送人身心和精神带来压力和不便。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反复、经常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其行为遭到斥责、拒绝后仍然不停地发送,或者在夜间他人入睡以后发送等情形。行为人必须是通过信件、电话、手机和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多种途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只发送一两次的则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里的“多次”,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的规定,是指3次(含3次)以上。
(三)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与相邻违法行为的界限
1.本行为违法与否的界限
认定本行为违法与否关键是要把握两个方面:一是发送干扰信息的次数,必须是多次或者是反复实施发送行为;二是发送的信息是否达到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结果,如果双方比较熟悉,或者只是相互之间的玩笑,则不能认定为本行为。
2.本行为与传播淫秽信息行为的界限
传播淫秽信息,是指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信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这种利用通信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方式与本行为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是两者也有很大的区别:一是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本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正常生活程序;而传播淫秽信息行为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二是行为对象不同。本行为对象是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一般具有不健康、不文明的特点;而传播淫秽信息行为对象则只是淫秽信息。三是客观方面不尽相同。本行为是多次发送干扰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并且发送对象比较固定;而传播淫秽信息行为则是利用一定的通信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具有传播性质,且传播对象不特定。
3.本行为与侮辱、诽谤行为的界限
本行为中包含向受害人发送侮辱性信息,干扰了受害人的正常生活的行为,其与侮辱、诽谤行为具有相似性。本行为与侮辱、诽谤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信息的传播对象不同。侮辱、诽谤行为必须是将有害于受害人人格、名誉的信息向社会公众公然宣布,以此贬损受害人人格和名誉。本行为中有害于受害人正常生活的信息仅仅是向受害人进行传输,而不是向社会公布;否则,构成侮辱、诽谤行为。
(四)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5项的规定,对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行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来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情节较重”:(1)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2)向多人发送的;(3)经被侵害人制止仍不停止的;(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