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重要目的之一,包括既“规范”又“保障”的双重目的,两者同等重要,不得偏废。
所谓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主要是指公安机关行使治安管理权力应当符合法律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的主旨在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安机关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规范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赋予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权。《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公安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明确规定了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的一些强制措施,如扣押、追缴、传唤、强制传唤。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设定了公安机关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的具体法定程序。专门设有“处罚程序”一章,其中系统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应当遵守的各项程序。最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对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制度,单独设定“执法监督”一章,使公安机关在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时受到严格的法律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另一个作用就是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作为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机关负有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为了保证公安机关完成法律赋予的任务,就必须授予其必要的治安管理职权。《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公安机关实施各项治安管理处罚的权限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限的规定,正是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严格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