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要件
在通常情况下,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是指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自然人。在法律明文规定下,单位也可以成为某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
(一)自然人
自然人作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个法定条件。
1.达到法定的责任年龄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责任年龄,是指由治安法律规范设定的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根据本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责任年龄,可以作如下理解:
(1)负有完全治安违法责任的年龄段为已满18周岁的人。
(2)负有不完全(从轻或减轻)治安违法责任的年龄段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
(3)完全不负(免除)治安违法责任的年龄段为不满14周岁的人。
2.具有法定的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是指违法行为人能够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能够对自己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一般情况下,违法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主要取决于以下三个方面:
(1)年龄。只有达到了法定责任年龄的人,才具有责任能力。
(2)精神状态。行为人虽然达到了法定责任年龄,但由于实施侵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处于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形之中,行为人被视为无责任能力。《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如何认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是否因患精神病而丧失了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而不受处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9条第3款规定:“对精神病的鉴定,由有精神病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内容有两项:一是行为人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是否处于精神不正常的状态中;二是其精神状态的不正常,是否达到了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严重程度。只有两项鉴定意见都与法律规定相一致,才能确定行为人丧失了责任能力,从而“不予处罚”。
(3)特定的生理原因。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控制能力,除了受其年龄、精神状态影响外,还可能受到某些生理缺陷因素的制约与影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4条规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对此法律条款,应作如下理解:“又聋又哑的人”,是指聋、哑同时兼备的人;“盲人”,是指双目失明的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必须是因生理缺陷原因(无法听到或看到)导致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发生,才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4)关于醉酒人的责任能力。一般人在过量饮酒后,也很容易产生不能正常(或无法)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后果,但对这种后果的产生,醉酒人在饮酒之前是能够意识到的,同时在饮酒过程中也是完全可以控制住过量饮酒行为的。这也就是说,醉酒人的醉酒后果产生于醉酒人的主观过错。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待醒酒后再依法对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予以处罚。
(二)单位
参照《刑法》的规定,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第54条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吊销公安机关向其发放的许可证。根据公安部《关于如何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10〕4号)的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没有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不对单位处罚,但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对单位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所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单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处罚,或者采取取缔等强制措施的,应当依照其规定办理。对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同时依法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