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与刑罚、民事赔偿或补偿之间的关系

  四、治安 管理处罚与刑罚、民事赔偿或补偿之间的关系

  (一)治安管理处罚与刑罚的关系

  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存在衔接关系,而且治安管理处罚与刑罚虽然本质上均属于法定的惩罚措施,但是二者的区别还是十分明显的。从本质来讲,治安管理处罚属于行政处罚,而刑罚属于刑事处罚;从法律依据来讲,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刑罚的依据是《刑法》;从决定主体来讲,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主体是公安机关,而刑罚的决定主体是人民法院;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来讲,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对象是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违法行为,刑罚的适用对象是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二)治安管理处罚与民事赔偿或补偿的关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与民事赔偿或补偿存在以下不同:①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机构是公安机关,作出民事赔偿或补偿决定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人民法院。②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是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民事赔偿或补偿的依据是民事法律法规。③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适用《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对民事赔偿或补偿有争议,引起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④引起治安管理处罚的前提是被处罚人触犯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引起民事赔偿或补偿却不一定要以当事人违法为前提。⑤治安管理处罚的方式有罚款、拘留等;民事赔偿或补偿的方式有赔偿货币、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侵害等。⑥治安管理处罚是国家公权力机构指向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为;其一方是公民或法人,另一方是国家机器。民事赔偿或补偿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进行的,双方都是公民或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