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
(一)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概念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是指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
(二)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为了保证公共场所的安全,国家对公共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要求作了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认真落实。例如,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营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又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的,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所谓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是指存在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可能。场所,是指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商场、超市、歌舞厅、咖啡厅、公共浴池、酒吧、理发店、游泳池等场所。这些场所必须是供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众人聚集、活动的公共场所。该行为强调了违反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而未要求安全事故的实际发生。如果安全事故实际发生,则可能构成犯罪而不再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公安机关对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已经明确责令行为人予以改正,但其借种种理由拒不改正。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行为人立即改正的,则不构成本行为。
(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与相衔接犯罪行为的界限
本行为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主要是把握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如果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经作出决定的部门或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却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则构成违反行政管理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
(四)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9条的规定,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处5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