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观要件

  四、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主观要件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该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所持有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即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所具有的过错心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观要件包括两种形态:故意和过失。

  (一)故意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故意与犯罪行为的故意一样,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二)过失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过失与犯罪行为的过失一样,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另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主观要件均可表现为故意,但是部分违法行为的主观要件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如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违法行为、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违法行为等。相较于故意,主观方面要件表现为过失的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在主观上是持否定态度的,也并不追求相应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过失的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性比较小,相应的人身危险性也较低,应当比照故意,在自由酌定权的范围内从轻处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相比,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大,因而相应的行政处罚重在惩戒其客观行为,不像刑罚那样关注主观方面。因此,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主观方面作为行政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在实际办案中只要查明违法行为,即可予以行政处罚;但为做到主客观相一致,对有证据证明确实没有主观过错的,则不应当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