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一、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一)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概念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是指行为人以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引起公众的恐慌,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

  (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和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2)本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所谓散布谣言,是指捏造并散布没有事实根据的谎言用以迷惑不明真相的群众,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所谓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是指编造火灾、水灾、地质灾害和其他危险情况、传染病传播的情况,以及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或者明知是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为。如对道听途说信以为真或者由于认识判断上的失误而出于责任心向有关部门报错了险情、疫情、警情的,不能视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此外,本行为并不是以实现扰乱公共秩序的结果为构成要件,只要有这样的行为就应该受到处罚。

  (三)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与相衔接犯罪行为的界限(https://www.daowen.com)

  本行为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区别。两者的区别主要是:(1)虚构事实的内容不同。本行为虚构的事实包括编造、传播各种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等,在其编造、传播的谣言中既包括恐怖信息,也包括其他信息;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所编造、传播的信息仅指有关恐怖活动的虚假信息,以及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2)情节和后果不同。本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情节和后果都不严重;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四)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的规定,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来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较轻”:(1)影响范围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2)虽然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但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