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威胁人身安全
五、威胁人身安全
(一)威胁人身安全的概念
威胁人身安全,是指以写恐吓信或者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二)威胁人身安全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安全和公民正常的生活秩序。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个人。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给他人造成精神紧张,产生恐惧,造成不安定因素,扰乱人民群众进行正常的生活、工作以及社交活动的行为。
①行为人实施“威胁”行为是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进行的,消极不作为不能构成本行为。所谓威胁,是指以要采取暴力或揭发隐私等行为来恫吓他人。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包括投寄恐吓物(如子弹、匕首等);当面用言语或者打电话直接威胁,或者通过暗示的方法威胁;通过第三人的转告来威胁;往他人房内投掷砖石;在互联网上发布威胁信息等方式。不管用什么手段威胁,不管有没有后果发生,都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方法、手段以及后果只作为处罚的酌定情节。(https://www.daowen.com)
②所谓恐吓信,是指含有吓唬他人并使他人产生害怕后果内容的信件。写恐吓信,通常以要挟的话或者其他手段进行威胁、吓唬,以造成他人恐慌。在现实生活中,“进行威胁”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很多,除了写恐吓信外,还有打恐吓电话、寄送恐怖图片、投掷物品等,这些都属于“进行威胁”的其他方法,主要是言语威吓和行为威吓,也可表现为发送恐吓信息。
(三)威胁人身安全与相邻违法行为、相衔接犯罪行为的界限
本行为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关键看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具体行为,是否具有其他情节。如果行为人为了敲诈钱财,实施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就可能构成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
本行为与打击报复证人的界限。为了打击报复证人,违法行为人往往也会对证人进行恐吓和威胁,但是,本行为与打击报复证人的区别较为明显,即违法行为的攻击对象不同。本行为的侵害对象是泛指一般人;打击报复证人的侵害对象是证人。
(四)威胁人身安全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1项的规定,对威胁人身安全行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来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威胁人身安全“情节较重”:(1)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2)经劝阻仍不停止的;(3)针对多人实施的;(4)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