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空间效力

  二、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又称空间适用范围,是指法在什么领域、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包括对地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两个方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本条较为清楚地阐明了治安案件查处法律依据适用的空间效力。

《治安管理处罚法》采用的是属地原则,或称属地管辖、领土原则,它以我国领域所及的范围为标准来确定本法的适用范围,即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是否为中国公民,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均应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固有的领域和流动的领域。

(1)我国固有的领域,或称实质的领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及领空。领陆包括边界以内的陆地和岛屿;领水包括领海和内水;领空是领陆和领水的上空。(https://www.daowen.com)

(2)我国流动的领域,或称虚拟的领域,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或军徽航行或者停泊在外国领域、公海上的船舶和上空的航空器。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是否为中国公民,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均应适用本法。广义的流动的领域,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和领事馆。

(3)应当注意的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反治安管理的,不适用本法,其违反治安管理的法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主要包括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外国官员,外交代表,非中国公民且非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及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此外,还应注意对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例外规定。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都享有独立的司法管辖权,在本地区不适用内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来解决我国台湾问题,同样要坚持这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