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一、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一)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概念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

  (二)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管理制度。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这里的“国家规定”,是指与危险物质的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具体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包括两方面: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二是虽经批准,具有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资质,但在行为实施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要求或者操作规程。

本行为属于选择性的违法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等行为中的任一种行为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非法制造,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以各种方法生产制造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行为。非法买卖,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私自购买或者出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而擅自购买或者销售的;二是超出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种类而购买或者销售的;三是超出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数量购买或者销售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而私自存储,或者在储存中违反国家关于危险物质储存要求的行为。非法运输,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私自运输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或者在运输中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非法邮寄,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通过邮局邮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非法携带,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随身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进入公共场所、交通工具或者其他场所的行为。非法使用,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使用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或者在使用中违反使用危险物质操作规程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非法将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非法处置,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对危险物质采用焚烧、拆卸、掩埋、排泄、丢弃等方式对危险物质进行处理。

  (三)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与相邻违法行为、相衔接犯罪行为的界限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行为,是构成犯罪,还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其界限主要有以下方面:(https://www.daowen.com)

(1)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的行为,原则上根据《刑法》第125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按《刑法》规定处理;只有情节显著轻微的,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理。

(2)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如果危及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即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应根据《刑法》第125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3)对于非法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危险物品的,如果该行为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130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其中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携带手榴弹、爆炸装置,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1000克以上,雷管2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20米以上,以及携带其他危险物质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

(4)对于非法处置危险物质,构成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界限,主要看该行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如违反国家规定,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刑法》第338条的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对于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较小的,可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四)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的规定,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行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一般来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情节较轻”:(1)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携带危险物质数量较少或者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10%的;(2)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10%的;(3)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物质数量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338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标准10%的;(4)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物质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338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标准10%的;(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