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拘留
(一)行政拘留的含义
行政拘留,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处罚方法,是治安管理处罚中最严厉的处罚方法。它是治安管理处罚体系中最严厉的一种,属于人身罚、自由罚,是治安管理处罚的主要形式。
(二)行政拘留的适用
行政拘留可以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决定,公安派出所及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决定对违法行为人的行政拘留处罚。
一般来讲,单独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拘留的时间不超过15日,当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最长不超过20日。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但不投送拘留所执行。被处罚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会同被处罚人所在单位、学校、家庭、居(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和有关社会团体进行帮教。上述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年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的情况,以其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正要执行行政拘留时的实际情况确定,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或者执行行政拘留时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均不再投送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此外,公安机关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决定拘留的,应在执行前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
对于治安行政拘留的执行,还涉及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折抵的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条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这里的“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包括被行政拘留人在被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为被依法刑事拘留、逮捕的时间。如果被行政拘留人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时间已超过被行政拘留的时间的,则行政拘留不再执行,但办案部门必须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三)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拘役的区别
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两者的性质不同。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而刑事拘留是刑事强制措施。采取刑事拘留是为了防止行为人逃避侦查、审判或者继续犯罪,不是任何意义上的处罚。其次,两者的适用对象不同。行政拘留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人,刑事拘留适用于应当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犯。最后,两者的关押场所不同。被行政拘留的人应关押在拘留所,而被刑事拘留的人应关押在看守所。此外,还有适用依据、适用目的等方面的不同。
行政拘留和拘役不同。拘役是一种刑罚,适用于犯罪分子的刑事处罚,由人民法院判决,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行为并罚不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