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一)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概念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是指行为人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未付诸实施的行为。
(二)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本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放火,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爆炸,是指故意引发爆炸物爆炸。危险物质,是指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扬言实施,是指声称已经实施了上述行为而并未实施。表达的方式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采用寄递信函、发送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与相衔接犯罪行为的界限(https://www.daowen.com)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在符合《刑法》规定的“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要件时,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对此,需要把握的主要界限是该行为是否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这里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主要是指对社会秩序的扰乱达到了相当的程度,如造成工厂停产、商场停业、学校停课、车站关闭,或者使公众产生心理恐慌,感觉自身的安全处于恐怖威胁之中,无法进行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等。
(四)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3项的规定,对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来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情节较轻”:(1)影响范围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2)虽然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但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