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诬告陷害

  七、诬告陷害

  (一)诬告陷害的概念

  诬告陷害,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二)诬告陷害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行政、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自然人。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捏造事实,即捏造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或者犯罪事实。如果捏造的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或者犯罪事实,而是其他的违法行为或者生活问题等,则不构成本行为。二是诬告,即将捏造的事实向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控告。捏造事实和诬告两个方面缺一不可。诬告是手段,陷害是目的。如果只是编造虚假事实,没有向有关机关告发,其陷害的目的就无法实现。错告或者检举不实的,不构成本行为。诬告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口头的,也有书面的;既有署名的,也有匿名的;既有直接向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诬告的,也有向有关单位诬告的。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只要可能导致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追究被侵害人刑事责任、治安违法责任的,就是实施了诬告行为。同时,诬告必须有特定的对象,该对象必须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诬告陷害与相衔接犯罪行为的界限

  1.本行为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1)情节和危害后果不同。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小的一般性诬告陷害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情节、危害后果严重的,如造成他人被错误拘留、逮捕、判刑的,造成他人精神受到极大刺激而失常或致精神失常的,或不堪陷害而自杀的等,即构成诬告陷害罪。

(2)陷害目的不同。诬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而诬告陷害行为的目的除此之外,也包括行为目的使他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https://www.daowen.com)

2.本行为与诽谤罪的界限

本行为与诽谤罪是同种违法行为的不同形式。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情节的轻重和危害后果不同。诽谤他人,只有情节严重、危害后果大的,构成诽谤罪;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构成诬告陷害的治安管理违法行为。

(1)客观方面不同。诽谤罪是将捏造的事实向社会散布,让第三者了解捏造的事实,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而本行为是将捏造的事实向司法机关、国家机关等告发。

(2)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诽谤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权、名誉权;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行为目的不同。诽谤罪的目的是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本行为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治安管理处罚。

  (四)诬告陷害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3项的规定,对诬告陷害行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来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诬告陷害“情节较重”:(1)使用恶劣手段、方式的;(2)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3)经劝阻仍不停止的;(4)利用信息网络公然诬告陷害他人的;(5)针对多人实施的;(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