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十二、猥亵、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一)猥亵、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概念

  猥亵,是指以满足性欲或者寻求刺激为目的,违背他人意志,对他人进行搂抱、抠摸、亲吻、舌舔、吸吮、手淫等有伤风化的淫秽行为。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是指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行为。

  (二)猥亵、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认定

  1.猥亵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良好的社会风向。本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同时也对良好的社会风尚造成了侵害。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满足性欲或者寻求刺激为目的,违背他人意志,对他人进行搂抱、抠摸、亲吻、舌舔、吸吮、手淫等有伤风化,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本行为可能是强制、公然或者趁机实施,其方式不影响该行为的成立。被猥亵的对象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既可以是对同性的猥亵,也可以是对异性的猥亵。本行为的特征之一是违背他人意志,如果双方之间出于自愿,则不构成本行为。

2.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良好的社会风尚。本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同时也对良好的社会风尚造成了侵害。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本行为应当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实施该行为的地点是公共场所。公共场所,主要是指公众进行公开活动的场所,包括商店、公共交通工具、影剧院、体育场馆、街道等场所。二是故意裸露身体。裸露身体,是指赤裸全身、下身或者暴露隐私部位,或者女性赤裸上身等情形。三是情节恶劣。情节恶劣,是指该行为引起围观,群众意见很大,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等。

  (三)猥亵、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与相邻违法行为、相衔接犯罪行为的界限

  1.猥亵行为违法与犯罪的界限

(1)猥亵,是指为满足发泄性欲、寻求刺激而利用暴力手段针对他人的身体实施的明显带有性色彩但又不属于直接奸淫和性交的行为,也就是说,除了性交、奸淫之外的性欲发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猥亵行为,应当限定在没有暴力手段的行为;如果通过强制手段实施猥亵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刑法》规定的犯罪论处。

(2)猥亵行为与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的区别。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与本行为在客观方面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无论是行为方式还是行为后果都有本质的不同。(https://www.daowen.com)

①侵犯对象不同。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是针对特定对象的,即他人、妇女和儿童;而本行为没有此限制。

②行为的情节、后果不同。强制猥亵、侮辱罪必须是使用强制手段方能成立,即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制猥亵的,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等。猥亵儿童构成犯罪的,其行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如对一人多次猥亵,或者对多人进行猥亵,或者造成儿童身心健康受损、精神失常,社会影响恶劣等。而本行为则必须行为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

(3)猥亵行为与性骚扰的区别。性骚扰,是指以性欲为出发点,以带有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引起对方的反感,通常是加害者肢体碰触受害者性别特征部位,妨碍受害者行为自由并引发受害者的抗拒反应。对性骚扰表现形式尚无统一界定,一般认为有口头、行动、人为设计环境三种方式。性骚扰一般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猥亵与性骚扰之间的区别主要是行为方式不同。猥亵必须有身体、器官的接触,单纯的语言、文字不构成猥亵;性骚扰的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通过文字、语言、行为,也可以通过环境设计来实施性骚扰。在性骚扰过程中,如果存在身体、器官接触,就构成猥亵。

2.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行为违法与犯罪的界限

对实施本行为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是,如果以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为手段,实施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则应受到刑事处罚。例如,聚众故意裸露身体,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或聚众故意裸露身体,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四)猥亵、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的规定,对猥亵、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对猥亵他人行为的处罚分为两个档次:

(1)猥亵他人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这是一般情形。

(2)对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这是针对特殊的群体所作的特别规定,主要考虑到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对社会各方面的认知能力较弱,尤其是对性的认识能力欠缺,为了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更加有力地打击侵犯他们人身权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法律作了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智力残疾人”,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出适应行为障碍,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和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或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根据中国残联制定的《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规定,智力残疾分为四级:①智商小于20者为一级智力残疾(极重度残疾);②智商在20至34者为二级智力残疾(重度残疾);③智商在35至49者为三级智力残疾(中度残疾);④智商在50至69者为四级智力残疾(轻度残疾)。“精神病人”,是指神经活动失调,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包括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精神病的病因复杂,如先天遗传、精神受刺激、中毒、脑外伤等,病状表现为言语、动作、情绪的明显失常。

一般来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猥亵“有其他严重情节”:(1)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的;(2)猥亵多人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1)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2)在有多名异性或者未成年人的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3)经制止拒不改正的;(4)伴随挑逗性语言或者动作的;(5)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