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虚假危险物质

  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

  (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概念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是指行为人明知是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故意以邮寄、放置、丢弃等方式投放,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投放的对象是“虚假危险物质”,即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虚假的危险物质不发生真正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虽然不危及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但是具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性质,即能够引起人们的恐慌、害怕,导致社会混乱和人心不安。

(2)本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所谓投放,一般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重要单位或者重要的建筑物放置虚假危险物质,或者通过邮寄、传送等方式将虚假的类似于危险物品的物质公布于众的行为。危险物质,是指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三)投放危险物质与相邻违法行为、相衔接犯罪行为的界限(https://www.daowen.com)

  (1)本行为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区别。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两者的客体、客观方面等均相同。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如果行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如引发社会恐慌、公共秩序混乱,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的,则构成犯罪;否则,构成本行为。

(2)本行为与其他相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界限。

①本行为与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界限。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是指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这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然后向有关部门或者人员报告的行为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两者区别在于行为对象不同,本行为是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而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对象则是除上述规定的虚假的危险物质之外,还包括放火、爆炸等手段。

②本行为与威胁人身安全行为的界限。两者主要区别在于:一是针对的对象不同。本行为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目的在于危害公共秩序;威胁人身安全行为则是有特定的行为对象。二是威胁方式不同。本行为只能是采用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进行威胁;威胁人身安全行为则不限于虚假的危险物质,只要是采用足以使他人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方式都可以构成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行为。

  (四)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2项的规定,对投放虚假危险物质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来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情节较轻”:(1)影响范围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2)虽然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但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