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
(一)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概念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是指公然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诱惑、鼓动或号召群众产生民族间的相互敌对、仇视、相互排斥,损害民族平等地位的行为。
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是指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的内容的行为。
(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认定
1.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民族的团结和民族平等权。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用语言、文字或者其他方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煽动,是指以激起民族之间的仇恨、歧视为目的,公然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诱惑、鼓动或号召群众的行为。民族仇恨,是指基于种族、肤色、风俗、来源、历史、文化等原因而产生的强烈不满和痛恨的情绪和心理,即民族间的相互敌对和仇视。民族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风俗、来源、历史、文化等理由,而对其他民族予以不平等、不公正的对待,进行贬低、蔑视,具体包括观念上的歧视和具体行为上的歧视。本行为主要表现为:①书写、张贴、散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传单、标语、大字报;②印制、散发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诗刊、书画、刊物;③发表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演讲或者呼喊有关口号;④制造、散布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谣言;⑤利用信息网络等方式,传播、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2.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少数民族的尊严、名誉。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行为。出版物,是指书籍、杂志、画册、报刊、音像制品以及电子出版物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出版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作品,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以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定罪处罚”的规定,这里的“出版物”,既包括正当出版物,也包括非法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指在线运行的电子信息网络系统,包括国际互联网、局域网等。刊载,表现为制作、出版、发表、发布、上传、转载等多种方式。(https://www.daowen.com)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与相邻违法行为、相衔接犯罪行为的界限
1.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行为与相衔接犯罪行为的界限
(1)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行为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界限。区别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行为违法与犯罪的关键,主要在于情节是否严重。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具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动机十分卑劣的,如为了掩盖自己的违法、犯罪行径而煽动民族仇恨、歧视的。二是煽动手段恶劣的,如使用侮辱、造谣等手段。三是多次进行煽动的。四是煽动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五是煽动群众人数较多,煽动性大的。如果煽动手段特别恶劣,且长期进行,引起民族纠纷、冲突或者民族地区骚乱,后果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等,则构成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2)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行为与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界限。首先,行为主体不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自然人才能构成此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其次,客体不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行为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各民族的平等权;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侵犯的客体则是我国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最后,客观方面不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行为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故意实施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非法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所谓非法侵犯,是指违反宪法和有关的法律规定,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或者强制少数民族改变自己的风俗习惯。从司法实践来看,非法侵犯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强迫少数民族改变自己的风俗习惯,如强迫少数民族改变自己的饮食禁忌,禁止少数民族公民身着民族服饰等;其二,破坏少数民族的风俗活动,如扰乱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阻挠少数民族的婚丧嫁娶仪式等;其三,阻止少数民族对自己风俗习惯的改变等。
2.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行为与相邻违法行为、相衔接犯罪行为的界限
(1)认定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行为与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的界限。一是情节是否恶劣。所谓情节恶劣,主要是指刊载的内容歪曲历史或者制造谣言的,内容污秽恶毒的,以及多次刊载的等。二是后果是否严重。所谓后果严重,主要是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引起民族骚乱、纠纷等。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2)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行为与侮辱行为的区别。首先,侵犯的客体不同。侮辱行为侵犯的是公民个人的人格和名誉。而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行为侵犯的客体则是作为群体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主要是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其次,客观方面不同。侮辱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虽然侮辱行为可以采取出版作品等文字方式,但还可以采取口头、动作等方式。而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的行为。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的规定,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行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