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
(二)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认定
1.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这也就是说,行为人饲养动物,没有遵守正常的公共场所动物活动规则,履行好对动物的管理义务,使得饲养的动物对他人的正常生活造成干扰。这里的“动物”,既包括家庭饲养的猫、狗等,也包括牲畜家禽等。“饲养”,既包括在专门动物养殖场里圈养的动物,也包括公民私人家养的各类动物。这里的“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主要是指违反圈养或者饲养动物的规定,给他人的正常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例如,在夜深人静或者午间休息期间,饲养的猫、狗的吠叫声音致使周围居民无法得到正常休息;饲养者随意在生活区遛狗,致使狗追逐他人或者嗅闻他人,给他人造成精神恐惧或者卫生问题等。
2.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放任自己饲养或者管理的动物恐吓他人的行为。放任动物恐吓他人,具体是指行为人对其饲养或者管理的动物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恐吓他人的行为不加以管束,而采取放纵、默许、不管不问的态度,对他人造成精神上的惊吓。
(三)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第1款的规定,对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行为,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https://www.daowen.com)
二、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
(一)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概念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是指担保人违反规定,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行为。
(二)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担保人违反规定,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行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29条第1款规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证被担保人遵守本规定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二)发现被担保人伪造证据、串供或者逃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226条第1款规定:“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被处罚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三)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四)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
(三)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9条第2款的规定,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行为,由公安机关对其处3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