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迫交易
(一)强迫交易的概念
强迫交易,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
(二)强迫交易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以及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消费者或者经营者。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侵害人的身体实行强制或者殴打,如强拉硬拽、捆绑、围困、伤害等,致使被侵害人不能或者不敢抗拒,不得不购买或者卖出商品,或者不得不接受或提供服务。威胁,是指交易一方对另一方实行精神上的强制,如以实施暴力相恐吓或者以损害名誉相要挟,致使被侵害人出于恐惧不得不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或者不得不接受或提供服务。强买强卖,是指在商品交易中违背对方意志,以暴力、威胁、纠缠等手段强行买卖商品的行为。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是指在提供或者享受餐饮、娱乐等服务性质行业的服务时,违背对方意志,以暴力、威胁、纠缠等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服务,是指各种营业性的服务,如住宿、运输、餐饮、维修、打扫卫生、搬运家具等。强迫交易行为主要有四种表现:强行买入被侵害人的商品、强行卖出行为人的商品、强迫他人向行为人提供服务、强迫他人接受行为人提供的服务。
(三)强迫交易与相邻违法行为、相衔接犯罪行为的界限
1.本行为违法与犯罪的界限
认定本行为违法与一般交易纠纷的界限关键在于非法强制手段与交易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如果采用非法强制手段的目的不是迫使他人交易或者只是交易冲突而没有采用非法强制手段,不能认定为强制交易行为,而属于一般的交易纠纷问题。(https://www.daowen.com)
认定本行为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主要是把握是否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主要表现为:经常性地实施强迫交易;因为强迫交易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强迫交易谋取非法利益数额较大或者使用的暴力手段严重、影响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如果情节不严重,则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2.本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的区别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或要挟、恫吓的方法,强行索要少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本行为与敲诈勒索的区别主要在于主观方面表现不同。强迫交易行为人实施强迫交易行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敲诈勒索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四)强迫交易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的规定,对强迫交易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来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强迫交易“情节较轻”:(1)强迫交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10%的;(2)强迫交易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10%的;(3)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10%的;(4)事后主动返还财物或者支付有关费用,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