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

  六、冒用 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

  (一)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的概念

  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是指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和他人身体健康。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冒用宗教、气功名义,是指行为人打着宗教、气功的幌子,以所谓教义、传教和教会之名,行迷信活动或其他非法活动之实,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主要包括:冒用宗教、气功名义传播迷信反动思想,攻击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制度;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蛊惑群众放弃工作、生产、学习,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制造、散布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的治疗,利用迷信、巫术等给他人治病,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等等。

  (三)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与相衔接犯罪行为的界限

  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行为,一般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如果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的行为破坏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致人重伤、死亡,构成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及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四)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2项的规定,对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行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来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情节较轻”:(1)危害后果较轻,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活动涉及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300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较轻”标准10%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