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

  四、道路施工不设置 安全防护设施,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2项、第3项规定的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等3种违法行为统称违反道路通行安全。

  (一)违反道路通行安全的概念

  (1)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是指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2)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是指故意损毁、移动在车辆、行人通行的施工现场设置的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3)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是指盗窃、损毁正在使用中的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