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重处罚的情节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有较严重的后果,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即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所有后果,包括直接后果与间接后果。有较严重后果的出现,意味着违法行为危害性的程度较深,相应的对被侵害人乃至整个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较大,因此,应当从重处罚,以贯彻过罚相适应原则,同时也通过较重的治安处罚,使违法行为人深刻地认识其行为的危害,起到更好的威慑、教育作用。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三种情形,指向的均是通过引起本身没有违法意思的其他主体产生违法的故意,进而实施违法行为,实施上述三种行为的主体,不仅在客观上引起他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并且在主观上表现出对违法行为的违法性更加明确清醒的认识,因此,其主观方面的恶性更加强烈,故有必要对其从重处罚。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https://www.daowen.com)
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行为本身,一方面,客观上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实施打击报复的主体在主观上表现出对其先前违法行为不思悔改、不愿改过的心态,因此,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大,结合其打击报复行为又可全面地说明其具有较高的人身危险性,故有必要对其从重处罚。
(四)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人又实施了违法行为,这种情形在刑法中称为累犯。之所以要从重处罚,就是因为行为人本身并未从治安处罚中吸取教训、认真反思并改正自身行为,反而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均可较为明确地反映出其具有较强的主观恶性,对于此类违法行为主体从重处罚,主要是出于预防的需要,对于此类人身危险性较高的违法行为人,有必要施以更严厉的处罚,从而真正有效地对其加以威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