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2—4项规定的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等3种违法行为统称违法收购。
(一)违法收购的概念
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行为。
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是指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行为。
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是指除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以及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以外的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行为。
(二)违法收购的认定
1.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对废旧专用器材的管理制度。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行为。这里的“国家规定”,主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有关废旧专用器材收购管理的规定。《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国防及其他生产领域,并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城乡居民及企、事业单位用于生活资料和农村居民用于农业生产的小型家具,在已失去原有的使用价值后的金属制品。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2.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认定(https://www.daowen.com)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行为。赃物,既包括违法所得的赃物,也包括犯罪所得的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是指虽不能确认为赃物,但根据对物品的用途、来源、出售价格等方面分析,出售人不可能合法拥有,有理由认为可能是赃物的物品。收购,既包括以金钱为代价购买的行为,也包括用物品进行交换的“以物易物”行为。
3.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对禁止收购物品的管理制度。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收购除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以及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以外的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行为。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9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规定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2项、第3项的规定,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主要是指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包括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以及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还有各种民用的狩猎用枪等。弹药,是指各种枪支所使用的子弹、火药等。爆炸物品,是指具有爆破性并对人体造成杀伤的物品,如手榴弹、炸药、雷管、爆破筒、地雷等。剧毒物品,是指氰化钾等各种对人体或牲畜能够造成严重毒害的物质。放射性物品,是指铀、镭以及其他各种具有放射性能,并能够对人体或牲畜造成严重损害的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容器,顾名思义是指各种盛放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的器具。
(三)违法收购与相衔接犯罪行为的界限
1.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行为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别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本行为所收购的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往往也是有关犯罪所针对的对象,如盗窃罪、诈骗罪等。如果违法行为人收购的是犯罪所得的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则其收购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应当依据《刑法》规定进行定罪量刑。本行为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方面,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废旧专用器材的管理制度;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在违法行为侵犯的具体对象方面,本行为侵犯的具体对象是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这些废旧专用器材可能是赃物也可能不是赃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侵犯的具体对象是犯罪所得的赃物。
(3)在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的方面,本行为在主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是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而收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违法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