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破坏选举秩序

  五、破坏选举秩序

  (一)破坏选举秩序的概念

  破坏选举秩序,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选举时,以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扰乱或妨害选举,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行为。

  (二)破坏选举秩序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依法进行的选举活动的正常秩序。依法进行的选举,是指法律规定的选举活动,主要是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选举人民代表的活动,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选举或决定任命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公职人员的活动,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村委会、居委会成员的活动,根据《工会法》选举工会代表和工会委员会成员的活动。以选举人民代表为例,包括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补选、罢免等环节在内的整个选举活动过程。不包括单位、组织内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单位决定进行的选举。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行为。暴力,是指对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等进行殴打、推搡、身体限制等人身打击或强制。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迫使被要挟人不能正常履行组织管理职责或者放弃权利、机会等。欺骗,是指捏造事实,颠倒是非,以虚假的事实扰乱选举的正常进行。贿赂,是指用金钱或者其他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等,以实现自己操纵、破坏选举或者进行其他舞弊行为的目的。伪造选举文件,是指采用伪造选民证、选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代表资格报告等选举文件的方法破坏选举。虚报选举票数,是指选举工作人员对于统计出来的选票数、赞成票数和反对票数等进行虚假汇报的行为。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必须是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小,如使用暴力没有对被侵害人造成轻伤以上伤害,违法行为只是造成少数选民或代表不能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造成选举结果严重违背选民意见,对社会没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尚不构成刑事处罚。

  (三)破坏选举秩序与相衔接犯罪行为的界限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破坏选举秩序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国家的选举制度。破坏选举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看以下几点:(https://www.daowen.com)

(1)只有破坏各级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才构成犯罪。对于破坏其他依法进行的选举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2)破坏各级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致使选举不能正常进行、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手段恶劣等。

  (四)破坏选举秩序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对破坏选举秩序行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来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破坏选举“情节较重”:(1)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干扰他人选举的;(2)采取撕毁他人选票、毁坏票箱或者破坏其他选举设备等行为干扰选举秩序的;(3)伪造选举文件的;(4)积极参与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的;(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