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举办大型活动

  一、 违规举办大型活动

  (一)违规举办大型活动的概念

  违规举办大型活动,是指在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时,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行为。

  (二)违规举办大型活动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度。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行为。举办大型活动的特点是:在一定的时间和有限的空间之内,人员众多、身份复杂、物资汇聚;涉及单位部门多、影响大,敏感性强;易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如果大型活动发生了安全事故,就必然会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此,我国公安机关对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规定了严格的审批许可程序,这对于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在此范围之内。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这里的“有关规定”的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也包括国务院、省、地、县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违反行为的表现,既包括举办大型活动未经许可的情形;又包括虽经许可,但承办者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情形,在实践中把握的标准为是否“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即是否有不符合有关的安全规定等内容,如参加者大大超出场地人员的核定容量,或者没有迅速疏散人员的应急预案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要求,可能危及参加者人身财产安全等情况。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或举办单位及负责人,应在公安机关的协助和指导下,拟订安全方案,落实安全措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安全许可、检查和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工作。对于已批准开展的活动,要在活动举行前对其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实际检查,一旦发现各类安全隐患要立即通知主办者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举办;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积极主动地与主办单位、场地所有单位及体育、文化等有关部门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活动期间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对重大群众性活动,还应制订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快速处置、救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一般表现为:①超过核准人数;②场所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③消防设施不符合法定要求,如灭火器超过有效使用期限,没有按照规定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紧急通道被占用等;④没有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等。

  (三)违规举办大型活动与相邻违法行为的界限

  本行为与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的区别。所谓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是指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是两者的区别很大:(1)主体不同。本行为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大型活动的组织者,包括策划者、申办者、管理者等在大型活动中起主要决定作用的人员或者单位;而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的主体则是提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包括大型文化、体育活动的管理人员。(2)行为对象不同。本行为对象是大型活动内的相关安全措施;而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对象则是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本身。(3)行为方式不同。本行为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而没有事先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或者消除;而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的行为方式则表现为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四)违规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8条的规定,对违规举办大型活动行为的组织者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来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规举办大型活动“情节较轻”:(1)存在安全隐患,经公安机关指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2)发现安全隐患后,主动停止活动、积极组织疏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