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财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的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及故意损毁财物等6种违法行为统称侵犯财产行为。
(一)侵犯财产行为的概念
侵犯财产,是指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
(1)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
(3)哄抢,是指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起哄的方式趁乱或者在紧急状态下公然抢走公私财物的行为。
(4)抢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
(5)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或者要挟、恫吓的方法,索要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
(6)故意毁损财物,是指故意非法损坏公私财物的完整性,故意使公私财物丧失部分乃至全部价值或使用价值的行为。
(二)侵犯财产行为的认定
1.盗窃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物,一般是动产,但不动产上可以与不动产分离的附着物,如建筑物上的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行为侵犯的对象。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使用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据为己有的行为。例如,溜门撬锁、跳墙挖洞,潜入他人室内窃取财物,在公共场所割包掏兜等。
2.诈骗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各种财物。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虚构事实,是指捏造不存在的事实或者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事实,骗取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信任,使其“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隐瞒真相,是指隐瞒客观上存在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隐瞒部分事实真相,也可以是隐瞒全部事实真相),而使财物所有人、保管人陷入认识错误,从而“自愿”交付财物给行为人。常见的诈骗手段有:假冒身份,诈骗财物;以帮助看管、提拿东西为名,骗取财物;以恋爱、结婚、介绍工作等名义相诱惑,骗走财物,等等。利用欺骗的方法骗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如骗取结婚的),不构成本行为。
3.哄抢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物所有权和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动产,主要是处于运输、保管和储存中的公私财物,但不动产上的附着物中能够分离出来的部分也可以成为本行为侵犯的对象。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多人(3人以上)一哄而上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哄抢,是指采取起哄、制造混乱、滋扰等手段,利用人多势众致使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无法阻止,而将公私财物公然抢走。对没有参加起哄但参与了夺取公私财物行为的,也同样构成哄抢行为。
4.抢夺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包括货物、金钱、票证等。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趁人不备,是指行为实施时具有突然性,而不是被侵害人主观上没有防备。公然夺取,是指当着公私财物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的面,趁其不备,公然夺取其财物。
5.敲诈勒索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公私财物所有权,也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的方法,迫使被侵害人交出少量财物的行为。威胁、要挟、恫吓,是指以对被侵害人及其近亲属实施杀害、伤害相威胁,或者以公开被侵害人的隐私和不正当行为、毁坏被侵害人的名誉相要挟,或者利用被侵害人的困境相要挟等。迫使被侵害人交出财物,是指由于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或者恫吓的方法,造成被侵害人精神恐惧,不得已交出财物。威胁、要挟、恫吓的内容不要求是违法的。威胁的方法既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既可以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知被侵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被侵害人。
6.故意损毁财物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但是,如果行为人故意损毁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如铁路设施、航空设施、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性处理。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财物完全丧失其价值或者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财物部分丧失其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如果行为人故意毁损的财物是法律保护的特殊对象,如交通设施、交通工具、天然气管道、易燃易爆设备、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等,则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侵犯财产行为与相邻违法行为、相衔接犯罪行为的界限
1.盗窃与相邻违法行为、相衔接犯罪行为的界限
(1)盗窃行为与盗窃罪的界限。盗窃行为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主要在于盗窃的财物是否数额较大或者行为人是否多次盗窃。对于盗窃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对于多次盗窃,根据该解释第3条的规定,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如果实施盗窃的行为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否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此外,构成盗窃罪的行为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行为人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盗窃行为情节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盗窃行为的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盗窃行为与偷拿自己家里或近亲属财物行为的区别。偷拿自己家里的财物,包括偷拿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和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财物。偷拿近亲属的财物之中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偷拿近亲属的财物包括偷拿已经分居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在刑事案件查处中,行为人偷拿自己家里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在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是加以区别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该两种行为进行区分,但是秉承盗窃罪处理的此项规定,公安机关在处理类似行为时,也应该有所区别。(https://www.daowen.com)
(3)盗窃行为与盗窃公共设施行为的区别。盗窃公共设施行为,是指盗窃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行为。本行为与盗窃公共设施行为在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都是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取得一定的公私财物;在违法行为的主体方面都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都包括故意,并且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在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方面。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盗窃公共设施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和公共设施的管理。②在违法行为侵害的对象方面。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盗窃公共设施行为侵犯的对象是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从大的方面讲,后者属于前者的范畴,但因为后者不仅是财产,更是和社会的公共安全有着直接的联系,所以法律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违法行为而特别规定。③在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他人所有的财物而秘密窃为己有;盗窃公共设施行为在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故意,即明知自己盗窃公共设施的行为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即不知自己所盗窃之物为特殊的公共设施,不知自己盗窃的行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过失盗窃公共设施的,也构成盗窃公共设施行为。
2.诈骗与相邻违法行为、相衔接犯罪行为的界限
(1)诈骗行为违法与诈骗罪的区别。实施诈骗行为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主要在于诈骗的财物是否数额较大。如果实施诈骗的行为数额较大,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否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几方面:①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不同。数额大小是诈骗罪与诈骗行为的主要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诈骗行为,应当是诈骗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下的行为。②诈骗公私财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社会危害性是区分某一行为构成犯罪还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个重要标准。诈骗公私财物、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一般构成诈骗罪;反之,诈骗公私财物、造成较小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一般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诈骗行为。所以,判断某一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诈骗行为时,除主要依据数额大小标准以外,还要从诈骗公私财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2)诈骗行为与招摇撞骗行为的区别。招摇撞骗行为,是指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进行招摇撞骗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两者都是为了占有一定的非法利益,都具有一定的欺骗性。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①在行为侵犯的客体方面。诈骗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招摇撞骗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②在行为方式方面。诈骗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一般概括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而招摇撞骗行为是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虚假身份为其骗取行为的唯一方式。③在行为人的目的方面。诈骗的目的是占有公私财物,不包括公私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进行招摇撞骗的目的是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不仅包括财物,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其他利益。④在行为后果方面。诈骗的行为后果是直接造成了他人公私财物的损失;而招摇撞骗在行为后果方面更为广泛,既可能造成公私财物的损失,也可能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造成危害,还可能造成公民的人身或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失。
(3)以借贷或代人购物为名进行诈骗与正常的借贷、代人购物拖欠货款的区别。正常的借贷、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一时无法偿还,不能以诈骗行为进行处罚。如果行为人以借贷或代人购物为名,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根本无归还之意,即进行诈骗之实,如果尚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应该以违反治安管理的诈骗行为进行处罚。
3.抢夺与相衔接犯罪行为的界限
(1)抢夺行为违法与犯罪的界限。抢夺行为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主要在于抢夺的财物是否数额较大。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为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如果实施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应当按照《刑法》第267条的规定,以抢夺罪定罪处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否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抢夺行为是抢夺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而抢夺罪是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数额较大”,是指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1000元至3000元以上是一个相对的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该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为此,抢夺公私财物未达到法律规定的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原则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抢夺行为,而不是抢夺只有达到法律规定的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才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抢夺罪。当然,抢夺的情节和后果对认定抢夺行为的性质也有影响,但主要标准在于抢夺公私财物的数额标准。在具体认定抢夺行为的性质时,要综合考虑其情节、后果和数额的大小,只有数额较小,且情节、后果轻微的,才能以违反治安管理的抢夺行为论处。
(2)抢夺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产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或将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属于暴力犯罪,是《刑法》规定的重罪。作为违反治安管理的抢夺行为与作为严重危害人身权、财产权的抢劫罪,二者侵犯的客体都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在主观上都是故意,并且都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强力,都是公然夺取财物。二者的区别除危害后果不同外,还包括以下几点:
①在行为侵犯的客体方面。抢夺行为是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其侵犯的客体一般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虽然在抢夺过程中有可能造成受害人人身的伤害,但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是抢夺财物,而不是针对受害人的人身,因此,在抢夺过程中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一般作为从重情节进行处罚。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侵犯的不仅是他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且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
②在行为的客观方面,二者的区别较为明显。抢劫罪是在实施抢劫行为的过程中,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使被害人不敢反抗而得到财物,并且在抢劫财物的同时危害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而抢夺行为是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其行为的目标始终针对的是公私财物,而不是他人的人身安全,虽然在实施抢夺过程中有可能造成他人人身的伤害。
③在行为人主观故意方面。抢劫罪是希望或准备以暴力或类似性质的力量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是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而抢夺行为是希望通过趁受害人不备而取得财物,而不是希望通过使用暴力威吓迫使受害人失去财物。
④在行为后果方面。抢劫罪对抢劫所得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只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产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或将财物抢走,即构成抢劫罪。而构成抢夺行为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小。根据法律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低于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数额较大”标准的,构成抢夺行为。鉴于抢夺行为与抢劫罪的紧密联系,在特定情况下,抢夺行为可以转化为抢劫犯罪:一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证据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二是在趁人不备抢夺时,针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胁迫,或者在飞车抢夺时明显故意拖挂被害人致死、致伤,或者携带凶器抢夺的,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4.哄抢与相衔接犯罪行为的界限
哄抢行为与聚众哄抢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①两者对于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数额要求不同。违反治安管理的哄抢行为是公然夺取少量公私财物,《刑法》上的聚众哄抢罪是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在计算被哄抢的公私财物数额的时候,需要注意财物数额并不以所有参与哄抢行为的人夺取的财物数量之和计算,而是单独计算某一个具体参与哄抢的行为人所夺取的财物的数额。
②两者在行为的情节、后果上不同。违反治安管理的哄抢行为,一般是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的行为;而构成聚众哄抢罪的行为,则是情节严重或者后果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在主体上的表现是参与哄抢人数较多;在哄抢对象上的表现是哄抢重要军事物资或者哄抢抢险、救灾、救济、优抚等特定物资、珍贵出土文物等;在哄抢次数上表现为次数较多。“后果严重”,主要是指由于哄抢行为造成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或者造成企业停产、停业致使经济效益损失严重,或者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等。
③两者在行为主体上有所不同。违反治安管理的哄抢行为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14周岁、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人都可能构成哄抢行为的主体;而《刑法》上的聚众哄抢罪的主体限于参加哄抢的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者。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哄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等主要作用的人员。积极参加,是指在聚众哄抢中,或者积极出主意,或者起骨干带头作用,或者哄抢的公私财物较多等。对在聚众哄抢中胁从、跟随且哄抢数额较小的人,不以聚众哄抢罪处罚,而以违反治安管理的哄抢行为进行处罚。
5.敲诈勒索与相衔接犯罪行为的界限
敲诈勒索行为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主要在于敲诈勒索的财物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这里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累犯或者惯犯;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手段特别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如果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否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敲诈勒索行为。
6.故意损毁财物与相衔接犯罪行为的界限
故意损毁财物行为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主要在于故意毁坏的财物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较大、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标准根据司法机关的规定执行。如果实施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否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损毁财物行为。
(四)侵犯财物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财物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在实践中应注意“情节较重”的范围,具体包括: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盗窃“情节较重”:①盗窃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50%以上的;②盗窃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财物的;③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④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的;⑤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盗窃的;⑥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诈骗“情节较重”:①诈骗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50%以上的;②诈骗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财物的;③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设局行骗的;④以开展慈善活动名义实施诈骗的;⑤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哄抢“情节较重”:①哄抢防灾、救灾、救济、军用等特定财物的;②在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现场趁机哄抢,不听劝阻的;③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④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抢夺“情节较重”:①抢夺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50%以上的;②抢夺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财物的;③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坏的;④抢夺多人财物的;⑤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实施抢夺的;⑥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敲诈勒索“情节较重”:①敲诈勒索数额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50%以上的;②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③敲诈勒索多人的;④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故意损毁财物“情节较重”:①故意损毁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50%以上的;②故意损毁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财物的;③故意损毁财物,对被侵害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④损毁多人财物的;⑤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