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六、聚众扰乱 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聚众破坏选举秩序

  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等5种违法行为统称聚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一)聚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概念

  (1)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是指组织、纠集3人以上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2)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组织、纠集3人以上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3)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是指组织、纠集3人以上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

(4)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是指组织、纠集3人以上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

(5)聚众破坏选举秩序,是指组织、纠集3人以上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选举时,以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扰乱或妨害选举,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行为。

  (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认定

  (1)聚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在客观方面均表现为“聚众”,一般是指组织、纠集3人以上(含3人)。

(2)聚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主体都是组织、纠集多人实施该行为的首要分子,即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主要人员。

  (三)聚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与相邻违法行为、相衔接犯罪行为的界限

  1.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

两者在表现形式上是相同的,都是聚众扰乱了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医疗不能正常进行。二者的主要区别是:一是情节是否严重。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不要求危害结果,只要扰乱单位秩序,造成相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即可构成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则要求情节严重。二是是否造成严重损失。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未造成相关单位的人员伤亡、财产损毁,没有造成直接或间接的重大经济损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则要求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停止或瘫痪,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或物质损失。三是处罚对象不同。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只对首要分子进行治安管理处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则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进行刑事处罚。

2.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

(1)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与一般违反公共场所管理制度行为的区别。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在行为后果上,危害程度不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虽然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但必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而一般违反公共场所管理制度的行为仅仅是由于违反管理制度,造成局部不良秩序影响,未造成秩序混乱。二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人往往不听劝阻,公共场所管理工作人员难以劝阻、制止;一般违反公共场所管理制度行为往往公共场所工作人员能够劝阻、制止。

(2)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界限。两者在侵犯的客体、侵犯的对象、主观方面的表现和行为方式等方面均相同或者相似,关键区别在于情节是否严重。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否则,应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

3.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

(1)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与寻衅滋事行为的区别。一般情况下,两者之间由于发生的场所、侵犯的客体存在较大差别,不易发生适用法律的混淆问题。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与寻衅滋事之间产生认定困难,主要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出现“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情况时,往往造成适用法条困难。此种情况属于想象竞合行为,出于一个违法犯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产生数个危害结果,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数项条款,即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出现“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情况时,公安民警往往发现这种行为既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也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为达到有效惩戒违法行为人的目的,应采取从一重行为处罚的原则,按照寻衅滋事行为进行治安处罚。

(2)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与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界限。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与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都具有“聚众”情节。两者的区别主要是:①侵犯的客体不完全相同。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致使正在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发生混乱;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秩序。②发生的地点不同。本行为只限于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既可以发生在交通工具上,也可以发生在道路、铁路、桥梁、航道上。③情节不同。本行为属于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轻的聚众行为;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则要求在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时,必须具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节,且必须情节严重,如导致交通秩序严重破坏,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等。

4.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与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的区别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所需要的秩序;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二是侵犯的具体对象不同。本行为主要是针对交通工具,包括私人交通工具;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主要是针对公共交通工具。三是表现形式不同。本行为主要表现为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主要表现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扰乱秩序的行为。例如,不遵守有关公共交通工具管理制度,打闹、肆意喧哗;殴打乘客或司乘人员;不服从管理,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吸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易燃易爆违禁品,等等。

5.聚众破坏选举秩序行为与破坏选举罪的界限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范围不同。本行为侵犯的对象包括居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破坏选举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国家的选举制度。二是违法情节不同。本行为必须是情节轻微,对社会影响不大,对选举的程序、结果所造成的破坏较小,未影响选举的正常进行;破坏选举罪则是手段、情节恶劣,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大,对选举的程序、结果产生严重破坏,造成选举失效或失真。三是主体不同。本行为的主体是在聚众破坏选举秩序行为中起策划、组织的首要分子;破坏选举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四)聚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对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聚众破坏选举秩序行为的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