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一)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概念
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是指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
(二)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交通工具行驶秩序。本行为侵犯的对象包括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不限于公共交通工具,也包括单位、个人自用的交通工具。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所谓拦截,是指对行驶中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进行阻拦,迫使行驶中的交通工具停止、绕行或者倒行等。所谓强登,是指未经交通工具驾驶人员许可,强行进入机动车、船舶、航空器。所谓扒乘,是指趁驾驶人员不觉察攀扒交通工具。实施上述三种行为,同时还要求影响该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才能构成本行为。所谓影响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是指交通工具不能按照计划或者规定的正常行驶方式行进,或者导致交通工具被迫慢行、快行或者停止等不正常运行。
(三)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与相邻违法行为、相衔接犯罪行为的界限
(1)本行为违法与犯罪的界限。构成本行为的关键是影响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如果实施本行为客观方面的拦截、强登、扒乘,只是影响了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没有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则构成本行为。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或者对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按照相关犯罪案件处理。
(2)本行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本行为属于治安违法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属于犯罪行为,区别两者的核心在于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是否足以对公共安全产生危险,如果该违法行为对公共安全产生危险,或者已经造成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损失,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为了拦截交通工具而在道路上设置障碍,可能造成交通工具倾覆,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仅仅是影响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定性为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https://www.daowen.com)
(3)本行为与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行为的界限。本行为客观方面也包括强行登入航空器行为,两行为有相似之处。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本行为侵犯的是交通工具行驶秩序;而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行为侵犯的客体则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果强登航空器行为仅仅是对正常的行驶秩序的妨碍和破坏,而不会危及公共安全,则认定为本行为;如果强登行为已经或者可能对航空器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则认定为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行为。二是侵犯的对象不同。本行为侵犯的对象包括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而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行为只能是航空器。
(四)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对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对于该条规定的执行,要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对于一般的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可以处警告,或者单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一般来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情节较重”:(1)造成交通拥堵、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2)积极参与聚众实施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的;(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