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特征
(一)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最基本的特征。理解这一特征,需要把握如下问题:
1.具有社会危害性
具有社会危害性是一切违法行为的本质特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方方面面的,具体表现在: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私财产权利,侵犯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反交通管理,违反户口或居民身份证管理等。
2.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的表现形式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是作为,也有个别不作为,如“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有的是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的行为,有的则是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行为,如“非法制造、买卖、储存危险物质”。
3.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严重程度
这里的“严重程度”,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严重程度已超出了一般意义的“不道德行为”,但又未达到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程度。这种严重程度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具体违法行为的规定中均得以体现。
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范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是违反了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行为。在我国庞大的法律体系中,有若干法律门类,分别对发生在不同领域的危害社会行为予以规范和治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则是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行为类型,这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特征,也是与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本质性区别。
(三)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比较轻微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并不一定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只有当违法行为人的行为达到了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又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程度,才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