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拉客招嫖

  二、拉客招嫖

  (一)拉客招嫖的概念

  拉客招嫖,是指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意图卖淫的行为。

  (二)拉客招嫖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公共场所以引诱、拉拢、招揽等方式拉客招嫖,意图卖淫的行为。本行为在客观方面有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①拉客招嫖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公共场所,主要是指街道、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既包括公众聚集之场所,也包括公众出入之场所。②必须实施了拉客行为。拉客,是指通过主动的语言、动作等各种方式,引诱、拉拢、招揽或者反复纠缠他人的行为。③拉客的目的是招嫖。招嫖,是指招引嫖娼,意图卖淫的行为。意图卖淫,也就是通过引诱、拉拢等方法,与他人搭识、谈价,表达卖淫之目的。

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①卖淫人员必须有拉客招嫖的具体行为,如有公开拉扯他人、阻挡他人等行为,并有向他人示意卖淫嫖娼活动的行为。如果没有上述行为的证据,不能以拉客招嫖进行处罚。②拉客招嫖必须是卖淫人员自己实施招引嫖客的行为,以区别于通过他人介绍而卖淫的行为。如果是介绍他人进行卖淫,对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他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三)拉客招嫖与相邻违法行为的界限(https://www.daowen.com)

  1.本行为与卖淫、嫖娼行为的界限

本行为与卖淫、嫖娼行为处于一个行为的不同阶段,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是否已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本行为只是行为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行为人采取在公共场所以拉客的方式意图卖淫,而卖淫、嫖娼行为则必须是卖淫者与嫖娼者已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2)是否形成事实上的卖淫、嫖娼行为。本行为只需有在公共场所“拉客”和“招嫖”两个行为即可构成,不必实施事实上的卖淫、嫖娼行为。如果谈好价钱,着手实施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属于情节较轻的卖淫、嫖娼行为;如果谈价未成,就符合本行为的构成要件。

2.本行为与介绍卖淫行为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行为主体不同。本行为的主体是卖淫者本人,而介绍卖淫行为的主体是卖淫、嫖娼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这是两者的本质区别。(2)行为场所不同。本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而介绍卖淫行为的场所不限。

  (四)拉客招嫖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2款的规定,对拉客招嫖行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