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虐待、遗弃
(一)虐待、遗弃的概念
虐待,是指对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限制行动自由或者其他方法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尚不够刑事处罚,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行为。
遗弃,是指遗弃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具有扶养能力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二)虐待、遗弃的认定
1.虐待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平等权利,同时还侵犯了被侵害人的人身权利。本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是指与行为人有血亲关系、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等的人员。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以打骂、冻饿、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等方法,对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尚不够刑事处罚,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行为。虐待行为既包括肉体上的摧残,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行为方式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方式,如打骂、谩骂、诅咒、恐吓、威胁、捆绑等,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如有病不给医治、不让吃饱、限制人身自由、强迫超体力劳动等。虐待行为是在一定时间内多次连续进行的,具有经常性、连续性的特点。虐待非家庭成员,如保姆、徒弟等,不构成本行为。“被虐待人要求处理”是本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被虐待人没有要求处理,公安机关不得以本行为对行为人进行处理,即不告不理。
同时,行为人和被虐待人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有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抚养、扶养、赡养关系。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的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该法规定执行。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扶养、赡养关系的,视为家庭成员关系。
2.遗弃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遗弃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具有扶养能力而拒绝扶养的行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备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而需要他人照顾等情况,既包括因年老、伤残、患病而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以及因年幼不具备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也包括虽有生活来源(如养老金等),但因年老、伤残、患病而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行为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依法负有在经济、生活等方面供给、照顾、帮助,以维护其正常生活的义务。扶养,是指扶助和养育。扶助主要是通过体力进行生活上的护理和照顾;养育主要是通过物质和经济进行抚养。扶养义务是基于抚养与被抚养、扶养与被扶养以及赡养与被赡养三种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行为人对被扶养人有扶养义务是构成遗弃行为的前提。如果行为人对被扶养人没有扶养义务,行为人拒绝扶养被扶养人的行为则不构成遗弃行为。拒绝扶养,具体表现为对被扶养人不提供扶助,离开被扶养人或把被扶养人置于自己不能扶养的场所等。在行为内容上,拒绝扶养不仅包括不提供经济供养,还包括对生活不能自理者不给予必需的生活照料。遗弃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积极的作为,如行为人将女婴或者病残子女丢弃街头;二是消极的不作为,如对年老、重病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父母不提供经济和物质供给。(https://www.daowen.com)
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是指《民法典》规定的以下情况:①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③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④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⑤养父母和养子女、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相同;⑥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⑦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⑧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⑨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三)虐待、遗弃与相邻违法行为、相衔接犯罪行为的界限
1.虐待与相邻违法行为、相衔接犯罪行为的界限
(1)虐待行为与虐待罪的界限。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认定本行为违法与犯罪界限的关键,是看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情节是否恶劣。如果实施了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情节不恶劣,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果行为情节恶劣,则构成犯罪。所谓情节恶劣,是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忍、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被虐待人年幼、年老或者是病残者、孕妇、产妇等,以及因为虐待造成严重后果,如被虐待人不堪虐待自杀、因虐待致死等。
(2)虐待行为与殴打他人行为的区别。虐待行为中往往具有殴打被虐待人的情节,但是虐待与殴打他人的区别较为明显。首先,侵害的对象不同。虐待行为的侵害对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殴打他人行为的侵害对象是非家庭成员。其次,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虐待行为侵犯的客体包括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人身权等;殴打他人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如果在虐待家庭成员过程中,具有经常殴打他人的情节,并且情节恶劣的,应构成虐待罪。
(3)虐待行为与父母管教子女方法不当行为的区别。在日常生活过程中,父母出于管教子女的目的,偶尔对子女进行打骂、饿饭,虽然与虐待行为具有相似性,但是虐待行为与管教子女方法不当行为具有较大差别:首先,行为方式不同。虐待具有一贯性和经常性;而管教子女中的打骂、饿饭往往具有偶然性,一般发生在子女没有达到父母的期望或要求时,或者是子女犯错时。其次,行为目的不同。虐待行为的目的往往是折磨、摧残被虐待人;管教子女方法不当行为的目的往往是“望子成龙”。
2.遗弃与遗弃罪界限
认定本行为违法与犯罪界限的关键,主要是看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行为情节是否恶劣。所谓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入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如果遗弃行为情节恶劣,则构成遗弃罪。
(四)虐待,遗弃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的规定,对虐待和遗弃行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