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第1款、第72条第2—4项、第73条规定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提供毒品,吸毒,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教唆、引诱、欺骗吸毒等7种违法行为统称其他与毒品有关的违法行为。
(一)其他与毒品有关的违法行为的概念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是指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行为。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是指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是指明知是罂粟壳而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侵犯国家对违禁物品管理制度的行为。
提供毒品,是指供给他人一定数量毒品的行为。
吸毒,是指明知是毒品而吸食或者通过一定医疗器械往自己体内注射的行为。
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是指采用胁迫、欺骗方式使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教唆、引诱、欺骗吸毒,是指唆使、怂恿、利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https://www.daowen.com)
(二)其他与毒品有关的违法行为的认定
1.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理制度。本行为的对象是毒品原植物。毒品原植物,是指含麻醉性生物碱较高,可以用于制造、提炼鸦片、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的植物。国际禁毒公约和各国国内法予以管制的主要是罂粟、大麻和古柯三种毒品原植物。只有能从中提炼出一定量毒品的,才称作毒品原植物;如果不能提炼出毒品,就算名称里有“罂粟”“大麻”等字样,也不能认定为毒品原植物。作为毒品原植物的罂粟,是指催眠性罂粟科的植物;大麻,是指大麻属的任何植物;古柯,是指红木属的任何一种植物。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行为。种植,是指播种、育苗、移植、插苗、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或者收取种子等行为。这里的“非法种植”,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毒品原植物管理的规定,私自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有种植的行为,即使没有成苗,从面积上估算达到法律所规定的数量的,也构成本行为。构成本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实施了非法种植罂粟或其他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二是行为人种植毒品原植物情节必须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即行为人种植的罂粟不满500株,大麻不满5000株,或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
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子及其幼苗的管理制度。本行为的对象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未经灭活,是指没有经过烘烤、放射线照射、高温蒸煮等方法,使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不能再生长或者发芽的行为。为了防止罂粟种子非法流出,根据有关规定,承担药用罂粟种植任务的国有农场,对罂粟壳内残留的种子一律进行钴60放射灭活处理。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买卖,包括购买或者销售,可以是自产自销,也可以是购买他人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后销售。运输,是指用交通工具将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从一地运往另一地的行为,可以是境内运输,也可以是由境外向境内运输或者由境内向境外运输。携带,是指随身携带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或者将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放在随行行李物品内的行为。持有,是指对于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实际控制和支配,既包括行为人随身携带,也包括存放在特定的地点。只要行为人可以实际控制和支配,就应当认定为持有。构成本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实施了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二是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的毒品原植物种子须是未经灭活处理的。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是指未经过烘烤、放射线照射等处理手段,还能继续繁殖、发芽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