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概念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管理制度。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行为。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携带行为必须是非法的。这里的“非法”,是指违反有关管制器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枪支管理法》对可以佩带枪支的人员、配置枪支的单位以及枪支管理使用等已经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即违法。二是有携带管制器具的行为。所谓携带,一般是指随身持有、佩带、控制或者藏匿。携带可以是让他人看见的佩带,也可以是藏匿形式的持有,形式不一而足,只要是在行为人身上发现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而行为人没有合法持有资格的,就是非法携带。
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少数民族人员佩带刀具乘坐火车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少数民族人员只能在民族自治地区佩带、销售和使用藏刀、腰刀、靴刀等民族刀具;在非民族自治地区,只要少数民族人员所携带的刀具属于管制刀具范围,公安机关就应当严格按照相应规定予以管理。少数民族人员违反《铁路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车站乘坐火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但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携带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或者比较珍贵的民族刀具进入车站的,可以由携带人交其亲友带回或者交由车站派出所暂时保存并出具相应手续,携带人返回时领回;对不服从管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ttps://www.daowen.com)
(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与相衔接犯罪行为的界限
本行为属于一般性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只要行为人没有法律根据携带国家管制器具即可构成;如果行为人携带国家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工具的情节严重的,或者已经发生严重后果的,则按照《刑法》规定的犯罪论处。本行为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主要从两个方面来把握:一是从合法性上区分,本行为前提是非法,合法则不构成违法犯罪。二是从情节是否严重上区分,只是非法携带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不严重的,就构成本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则以犯罪论处。
(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的规定,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行为,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来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情节较轻”:(1)非法携带弹药,经告知,主动交出的;(2)以收藏、留念、赠送为目的,携带属于管制刀具的各类武术刀、工艺刀、礼品刀,未造成危害后果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