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一)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概念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是指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行为。
(二)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的管理制度。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行为。本行为在客观方面包括以下三个要件,缺一不可:①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②不听劝阻,即经公安机关劝阻,仍继续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③尚不够刑事处罚。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露天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自由出入的或者凭票可以进入的室外公共场所,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管理的内部露天场所。公共道路,是指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内部的专用道路以外的道路和水路。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是指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扰乱社会秩序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集会游行示威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第8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
煽动,是指行为人通过张贴传单或者利用互联网络、手机、电话等通信工具,或者在公共场所或者以私下串联等方式,煽动、鼓动群众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策划,是指行为人出谋划策,图谋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以期达到非法目的。
不听劝阻,是指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对行为人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已经进行了劝阻,而行为人仍继续实施煽动、策划行为。对于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但经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劝阻后,终止煽动、策划行为的,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三)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与相邻违法行为、相衔接犯罪行为的界限
1.本行为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行为,客观方面重在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客观方面是违法行为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一般是指造成社会秩序、交通秩序混乱,致使生产、工作、生活和教学、科研无法正常进行,如致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致使工厂、企业生产停工,或者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等。
(2)在违法行为的主体方面,本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煽动者、策划者,单位也可成为本行为的主体;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主体也是特殊主体,但主要是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所谓直接责任人员,是指负责人以外的策划、组织、指挥集会、游行、示威的人。不服从负责人或者现场组织者的指挥,自行其是,因而直接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人,不是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不能构成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主体。
2.本行为与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行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区别
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是指组织、纠集3人以上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组织、纠集3人以上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本行为与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行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违法行为的客体方面,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的管理制度;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包括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侵犯的对象是机关、团体、企业以及事业单位;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
(2)在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本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实施煽动、策划非法的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是违法行为人聚众实施了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造成这些单位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在公共场所打架斗殴、损毁财物、制造混乱、阻碍、干扰维持秩序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等的行为。
(3)在违法行为的主体方面,本行为是特殊主体,即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煽动者、策划者,单位也可成为本行为的主体;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主体是组织、纠集多人实施聚众扰乱单位秩序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首要分子,即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主要人员。
(四)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5条的规定,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