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偷越国(边)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1条、第62条规定的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偷越国(边)境等3种违法行为统称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和违反国(边)境管理。
(一)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和违反国(边)境管理的概念
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在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是指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交通、食宿、财物、图纸、路线指示图等方便或者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各种证明文件等条件的行为。
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避开国(边)境管理,越过国(边)境的行为。
(二)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和违反国(边)境管理的认定
1.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协助组织他人偷越我国国(边)境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本行为包括两种行为方式:
①协助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本行为可以是协助组织他人在国(边)境口岸偷越国(边)境,也可以是协助组织他人在不准出入国(边)境的非国(边)境口岸秘密出入国(边)境。在本行为中,行为人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活动中,只起到协助的作用,如果是直接组织或者直接参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则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组织,是指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此外,沟通、串联、安排等行为也可以成为组织行为的表现形式。协助组织,是指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提供帮助的行为,具体是指协助策划、动员、串联、拉拢、联络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行为人本身不是组织行为的实行者,没有参与领导、策划、指挥行为,如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中充当保镖、打手,望风放哨等,起帮助作用的。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中,对于组织者,不论主犯、从犯,应以犯罪论处;对于协助组织行为,应以本行为论处。
②协助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这里的“运送”,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采取使用车、船、航空器等交通工具运送或者以徒步带领他人、护送等方式,故意将偷越国(边)境人员送出或者接入境内的行为。协助运送,是指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提供协助、帮助的行为。行为人本身不是运送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只是为运送行为提供帮助,如提供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指示偷越地点、探听和传递有利于偷越的信息、清除偷越障碍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一般都构成犯罪,对于协助运送行为,应当以本行为论处。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直接参与组织或者运送,但有帮助组织或者运送的行为,或者在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只起一般的辅助作用,尚不足以作为犯罪的共犯处理的行为。
2.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行为。提供条件,是指为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或者提供金钱、食宿、交通工具等条件。提供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在实践中一般是以牟利为目的的有偿提供。
3.偷越国(边)境的认定(https://www.daowen.com)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具备合法出入国(边)境条件的人员,非法出入国(边)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在国(边)境口岸采取伪造、涂改、冒用无效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其他蒙骗手段蒙混过关,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非国(边)境口岸、边民活动区域边界秘密出入国(边)境。这里的“其他蒙骗手段”包括藏在进出国(边)境的飞机、船只、汽车里,或者藏在出入境装货的集装箱或者行李箱中等。本行为的手段和方法多种多样,无论采取什么方法,只要实施了非法出入境行为的,都属于偷越国(边)境行为。
(三)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和违反国(边)境管理与相邻违法行为、相衔接犯罪行为的界限
1.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违法与犯罪的界限
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主要在于:行为人是否直接参与组织或者运送,以及在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活动中的作用大小。如果行为人没有直接参与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活动,或者虽然参与了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活动,但在活动中只起一般的辅助作用,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反之,则构成犯罪行为。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家国(边)境管理法律规范,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协助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在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方面都是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在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都涉及组织;在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对违法行为的情节与后果均无要求,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该行为,即构成违法。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违法行为的行为方式方面,协助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表现为协助组织;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表现为组织。
(2)在行为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中所起的作用方面,协助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表现为协助作用,即行为人没有起到组织作用,只是对具体的组织行为起到了协助的作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要求行为人在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中起到组织作用。
在把握两者区别的同时,也要注意协助组织行为与共同犯罪中从犯的区别。协助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所表现的组织行为,是行为人自己独立的协助故意下的行为,并不是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犯直接指挥安排下起次要作用的直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如果行为人是在主犯的指挥安排下,直接参与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实行行为,虽然在形式上也表现为协助行为,但不是行为人出于协助故意提供帮助,所以该行为不能按协助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处罚,应当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共同犯罪的从犯论处。
2.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行为违法与犯罪的界限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根据提供条件的方式不同作具体分析。构成犯罪行为提供条件的方式是特定的,即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通常是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交通、食宿、线路图纸、引领带路等条件,也包括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偷越国(边)境所需的证明文件等。
3.偷越国(边)境行为违法与犯罪的界限
偷越国(边)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界限是情节是否严重。情节严重的,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否则,构成偷越国(边)境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①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②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③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④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⑤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⑥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认定,应根据行为人行为的目的、动机、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结合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综合考虑。
(四)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和违反国(边)境管理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偷越国(边)境行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