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转移、代销赃物

  五、窝藏、转移、代销赃物

  (一)窝藏、转移、代销赃物的概念

  窝藏、转移、代销赃物,是指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

  (二)窝藏、转移、代销赃物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赃物,既包括犯罪所得,也包括违法所得。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这里的“明知”,既包括行为人已经知道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物品为赃物,也包括行为人应当知道其所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物品可能是赃物。

窝藏,是指明知是赃物而帮助违法犯罪分子将赃物收留、隐藏起来,不让他人发现,使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不能获取的行为。主要表现为:①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处所藏匿赃物;②接受委托替违法犯罪分子保管赃物;③为帮助违法犯罪分子隐藏赃物而对赃物采用拆卸、组装、改变颜色等方式进行加工;④受违法犯罪分子赠予,无偿取得赃物;⑤收取赃物作为抵押品,等等。

转移,是指将赃物从某一地点搬运、携带、邮寄到另一地点的行为,既包括有偿转移,也包括无偿转移。

代为销售,是指受违法犯罪分子委托,代其把赃物卖给他人的行为,既包括为他人推销、代销赃物,也包括介绍买卖赃物。代为销售,不包括违法犯罪分子销售自己违法犯罪所得的赃物。

  (三)窝藏、转移、代销赃物与相衔接犯罪行为的界限(https://www.daowen.com)

  正确认定本行为,要明确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方面。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既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也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侵犯的客体只能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

(2)在违法行为涉及赃物的范围方面。本行为涉及的赃物包括一般违法所得的赃物和犯罪所得的赃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涉及的赃物只能是犯罪所得的赃物。

(3)在违法行为的具体行为方式方面。本行为的具体行为方式表现为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不包括收购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包括收购行为。

(4)在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方面。在行为侵犯的对象一致的情况下,这是两者最重要的区别。对于无法计价的赃物,应根据其行为情节综合判断其危害性;对于可以计价的赃物,可以将数额的大小视为情节是否严重的一个重要因素,确定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当然,金额的大小并不是判断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唯一因素,还应综合行为人行为的目的、动机、手段、造成的社会影响以及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等诸多因素综合评判。

  (四)窝藏、转移、代销赃物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3项的规定,对窝藏、转移、代销赃物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