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
(一)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的概念
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是指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的行为。
(二)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行为。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是指行为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向违法犯罪人员通报行动的时间、地点、对象和方式等消息的行为。通风报信包括各种传递消息的方法和手段,如通过打电话、发送短信息、传呼信号和事先约定的各种联系暗号等。本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要件:
①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不仅包括公安机关查处活动的实施过程,也包括公安机关拟开展行动的准备阶段。如果是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以外的其他违法犯罪时,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的,则不构成本行为。(https://www.daowen.com)
②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如果是为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则不构成本行为。通风报信的内容,是公安机关将要查处或者正在查处的信息。通风报信的形式不限,只要可以使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行为人知悉相关信息的,即可构成本行为。
(三)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与相衔接违法犯罪的界限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窝藏、包庇罪处罚。两者的区别主要是:(1)行为情节和后果不同。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窝藏、包庇罪。这里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导致违法犯罪分子逃跑的,行为人多次为涉及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2)仅限于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窝藏、包庇罪。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即使情节严重也只能以为吸毒、赌博人员通风报信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4条的规定,对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行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